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工伤仍享受医疗期待遇独家

职工在因工受伤的治疗期间,应享受病假工资,本来无可厚非,然而却有个别企业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致残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公司拒付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而引发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经审理,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4年3月8日,某公司员工涂先生工作时从高空摔落致韧带撕裂,认定为工伤。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涂先生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至2015年6月9日。此后因继续治疗的需要,涂先生再次申请延长却未获批准。2016年1月,经诊断,涂先生伤处积水,当月手术后,医院建议休息3至6个月。涂先生遂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11月30期间的病假工资,遭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涂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涂先生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公司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据此做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涂先生的仲裁申请。

公司坚持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评定工伤等级后,应当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2条,仅限于企业职工非因工伤而享受的待遇。因此,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理由,向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过审理,上海一中法院认为,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享有不低于医疗期待遇的待遇。医疗期待遇包括的病假工资,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也应当享受。因此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说法】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

1.什么是“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职工,除伤残待遇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应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拒绝职工因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申请来拒绝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3.“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吗?

本案主审法官蔡建辉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虽然法规未明确工伤医疗待遇是否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本案涂某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客观上仍需治疗的情况下也应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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