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需要审批:无须审批,推定适用
(三)适用岗位:所有
(四)加班类型和加班费计算
存在三种加班,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双休日加班可由企业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二、综合工时制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岗位。
(四)加班费类型和加班费支付
1.平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周期内加班总时数×150%
周期内加班总时数=周期内根据员工考勤计算出的总工时-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其中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并参照标准工时制确定:
审批周期为“周”,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40小时;
审批周期为“月”,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
审批周期为“季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为20.83天×8小时/天×3个月;
审批周期为“年度”,则周期内法定标准工时数数为250天×8小时;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一)定义:因员工机动作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制考勤管理(主要为销售外勤等岗位),或者员工能够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为高管、研发创作岗位等)所实行的工时制度。
(二)是否需要审批:须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适用岗位:高管、外勤、销售、市场、驾驶员、客户现场服务工程师等;
(四)加班费类型和加班费支付。
加班费只有一种,即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说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部分地区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时工时制亦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