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而不同地方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今天,小蜂为大家总结了全国各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HR一定不要错过哟~
全国各地20个机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范性文件,供HR查阅、参考。
1.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12日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12日
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2.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06日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桂劳社发〔2003〕142号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01日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4.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发文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双方虽有约定,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四)无法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01日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1日
第二十五条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规定,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该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6.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机关:农六师五家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师市劳社发〔2009〕41号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22日
第三条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7.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发文机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01日
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1日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的问题
问题14:加班的问题
(1)如何正确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本人应得工资仍存在争议的,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文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15日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15日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渝高法发〔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年02月09日
生效日期:2009年02月09日
10.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鄂人社发〔2009〕35号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11日
第十二条(十二)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1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鲁高法〔2010〕84号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06日
生效日期:2010年06月01日
1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20年05月21日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21日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1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20日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20日
第十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1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发文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16日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16日
15.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
(2012年6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发文机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20日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20日
第十九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发文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2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2009年04月15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18.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1年0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5日
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粤高法发〔2008〕13号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8年06月23日
20.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加班加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21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21日
第三条计算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基数的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项)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计发标准;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并且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无法确定计发标准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实得工资总额扣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劳动保护补贴等各项福利性的补贴)确定。如应扣除的项目难以划分的,也可按实得工资总额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加班加点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省市加班计算技术规定
关于加班的其他问答
一、劳动法中的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包括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吗?
三、每个月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如果工人自己要求再加班,这个算违反劳动法吗?
四、员工不可以拒绝的加班安排
(例如:以下四种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加班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20.83天和21.75天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月计薪天数=(365-104)÷8=21.75。21.75常用于计算员工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之所以月计薪天数是21.75而不是月工作天数20.83,是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的,也就是说正常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应得的工资,可以获得工资的天数除了实际的工作日,还应当加上法定节假日。所以,在核算计薪天数时,需要把法定节假日涵盖在内,不能排除在外。当然,这样算来,月计薪天数大于实际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