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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北京
原创侯明静观劳动法2023-03-0311:34四川
作者|侯明
工作中,当员工请病假、事假的时候,绝大多数公司是要扣除工资的。但应扣除的工资怎么算,对不少HR来说依然头大。经常会有HR询问,算工资到底应该以什么作为日工资的基数,是21.75还是20.83?
在笔者处理的过往诉讼案件中,不乏因为HR分不清两者的区别,导致错误引用多扣员工工资,被有心员工抓住小辫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这可不是吓唬人,今天就来看看因为“21.75、20.83”引发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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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多扣1元工资,导致支付经济补偿3万多
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例:
华某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华某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华某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华某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华某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
综上,因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向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按20.83天计算日工资,客观上多扣了事假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维持原判。
02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而根据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的规定,“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按照整年度减去休息日计算出来的用人单位平均每月需要向员工支付薪资的天数。
03
“20.83”与“21.75”的不同
“21.75”——虽然员工在一年的52个周双休(52周×2=104天)及国家法定的11个节假日不用上班,但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仍需要向员工支付薪资。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薪资天数为261天(365天-104天),再除以12,即每月的实际发薪天数是——21.75天,该数字一般应用于核算日工资标准。
04
写在最后
在实践中,很多HR认为,月份的具体天数存在差异,并且周末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每个月份分布的数量不一致,所以月份的实际计薪天数应是不同的。因此不应该笼统地用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工资,而应该用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来计算实际工资标准。单纯从数学的角度看,这种算法根本没有毛病,最终计算的结果确实是员工当月最精准的工资标准。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并未得到司法的认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83与21.75”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明确的法定工资算法。一方面,该计算方法从年度周期来看相对合适公平;另一方面,若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较长,此时要计算工作年限内每个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将会是很大的计算量,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法院均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