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电信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法分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及产生的“两卡”等关联犯罪高发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近年来,百色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按照打深、打透、打彻底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民族资产解冻、网络赌博、传销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犯罪,有力遏制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电信网络犯罪案1119件1980人,判决挽回经济损失7084.28万元,有效震慑犯罪,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为了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百色中院从近年来审结的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中选取6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揭露身边常见的、目前新型的诈骗套路,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识骗能力,增强防骗本领,共同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
目录
1
林某某等五人诈骗罪一案
——利用电商平台交易为诈骗犯罪披上“合法外衣”
2
被告人刘某宁等5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网购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分子刷卡套现
3
被告人刘某明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
4
被告人黄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搭建GOIP语音传输转换通讯设备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技术支持
5
被告人马某正涉诈骗罪一案
——通过“手机口”语音中转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
6
被告人崔某华、杨某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提供个人“两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转移非法资金
案例一
——利用电商平台交易为诈骗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林某某、杨某一、杨某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三明知他人请托其帮助购买手机卡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仍然帮助他人购买并提供香港属地的手机卡,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对林某某、杨某一、杨某二、陈某某、杨某三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十年、十年、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噱头的诈骗犯罪在我市频繁发生,群众深陷“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骗局,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本案以电商平台交易为虚假外衣,以“民族资产解冻”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在电商平台购买其兜售的商品从而赚取差价、骗取财物。致使近2.1万人上当受骗,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前往北京或者其他地方非法聚集,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稳定和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通过判决,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为更多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本案警示广大市民,互联网时代为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变化和迭代,披上各种形式的外衣,请大家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资产解冻是诈骗,任凭理由随便编,不贪便宜不上当”。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宁等5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2022年5月,被告人刘某宁为非法获取利益,使用网购的外省手机号码,冒充国家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联系长期从事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孙某义。刘某宁谎称,只需每人缴纳140元的“证件费”,待款项解冻后每人可领取到10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巨款。经多次联系后孙某义同意办理,刘某宁便将网购的两张银行卡卡号发给孙某义,并将银行卡拿给被告人张某贵保管。孙某义组织其团队会员交纳费用,并于同年6月将所得钱款5131061元分两次转至刘某宁提供的银行账户。同年7月刘某宁联系被告人潘某浩帮找人刷卡套现2803858元,后其找到被告人张某阳,张某阳经韦某安(另案处理)介绍找到被告人盘某章,盘某章再与刷卡套现的上家进一步联系。上述3名被告人明知是赃款,为了牟利仍同意帮忙刷卡套现。当月13日,潘某浩、张某阳与刷卡套现的上家进行刷卡套现操作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刷卡套现未得逞。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宁、张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达51310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浩、张某阳、盘某章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28038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刘某宁、张某贵退赃退赔及主从犯以及潘某浩、张某阳、盘某章犯罪未遂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宁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数额。
近年来,假借“民族资产解冻”名义实施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尽管全国各地打击该类诈骗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诈骗犯罪分子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由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是一种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群众防不胜防而上当受骗,或明知他人要转移诈骗所得款,受到利益的驱使,仍心存侥幸为诈骗犯罪团伙实施取款、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帮凶行为。本案通过从快、从严、从重打击涉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案件,持续保持打击涉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从事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关联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引领社会大众依法、合理使用个人银行卡等支付功能的账户,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案例三
——提供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17年至2022年期间,周某元(另案处理)参与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并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人、符某婷等亲友或他人银行、虚拟币交易所等账户不断进行交易、流转、变现,企图通过以上方式“洗白”所获赃款。被告人刘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本人身份证、手机号注册“火币”虚拟币交易平台账号,该账号用于泰达币收币、卖币,帮助转移上述开设赌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刘某明同时提供个人名下支付宝账户接收以上“火币”账号卖出虚拟币所得资金,并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套现,刘某明按交付金额收取一定佣金,即“跑分”。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犯罪分子通过刘某明“火币”账户收到周某元、符某婷虚拟币数量净额1312689.27个泰达币、变现了204791.928499个泰达币,变现金额为1460840元,刘某明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过账变现812840元,其从中非法获利22515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刘某明系自首,其认罪认罚,自愿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悔罪态度,并考量成都市锦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刘某明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刘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明退出的非法所得225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的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利,为网络犯罪集团或者团伙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五
——“手机口”语音中转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正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马某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六
202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崔某华获知住在天津市的朋友王某(在逃)帮人转移非法资金赚钱并叫其一起参与,崔某华便同意。于是,崔某华从南宁前往天津市找到王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崔某华使用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王某等人转入的不明资金后又转账到王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崔某华在银行卡被冻结以后,又按王某的要求到中国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继续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崔某华发现一张银行卡转钱获利太少,便叫被告人杨某林到天津一起帮他人转移不明资金,杨某林同意后便乘坐飞机去天津市。2022年11月2日,杨某林到达天津后在中国银行天津曲江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随后二人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崔某华通过名下银行卡转移不明资金583.48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杨某林名下银行卡转移资金284.52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崔某华、杨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用其名下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崔某华提供支付结算数额共计583.486万元,杨某林提供支付结算284.528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崔某华、杨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