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自此,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业绩补录2024年12月31日正式截止!
二、交通部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住建部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住建部已对“四库一平台”数据标准进行修订!省平台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省级各系统全面打通,与全国平台互通互联!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办理住建部资质审批事项,企业业绩应向省级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向地市级及以上提出确认申请!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
开发数据异常预警功能,建立查处制度!
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数据等级
说明
(二)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对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项目在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项目信息录入及审核规则,对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业绩录入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
此文主动公开
交通部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对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对在建项目,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数据共享。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技术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跟踪落实,积极完善省级系统功能,强化部省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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