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二、当事人信息
1.原告:王宇强。
2.被告:张晨辉。
三、原告诉称
王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张晨辉赔付王宇强逾期违约金80000元。
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
张晨辉辩称,认可与王宇强于2021年7月2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同意王宇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张晨辉自与王宇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王宇强知道张晨辉需先卖掉房屋后才有资格购买王宇强的房产。张晨辉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积极履行合同,在三个月内进行5次降价,累计降价950000元,占所售房屋总价近30%。
五、法院查明
3.2021年11月24日,王宇强作为甲方,张晨辉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购买方式由贷款改成全款购房;2.原合同约定的户口保证金100000元整,先更改为130000元,户口迁出三日内支付给甲方;3.成交总价6950000元整,已付定金300000元整,户口保证金130000元整,物业保证金20000元整,过户前首付款银行监管金额为6500000元整”。当日,张晨辉向王宇强转款6500000元。
6.再查,庭审中,经向双方释明,双方同意于2022年2月11日办理案涉房屋及物业交割、剩余房款支付;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双方核实,双方均认可完成案涉房屋交接及剩余房屋款项支付。
7.经询,王宇强表示其所主张违约金系以69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的违约金。张晨辉认为其虽晚于合同约定期间支付相应款项,但认为王宇强所主张违约金过高,且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15日后不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六、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张晨辉支付王宇强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
七、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金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王宇强与张晨辉签订的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述协议约定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违约金金额,张晨辉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并认为超过15日部分双方未有约定不应支付。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对于未按时履行补充协议义务的亦应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而补充协议中亦包含房款支付的条款,故法院对张晨辉称逾期超过15日部分不予支付违约金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在案证据显示,王宇强所主张自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的违约金80000元并未存在过高情况,故法院对王宇强所主张违约金金额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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