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亦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故雅銮公司要求认定谢某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銮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和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依法追加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戴维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9月9日依法追加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开眼笑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于2022年8月25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晖、思和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施尔佳、太平戴维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伟、眉开眼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君、陈祥杰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0月30日,第三人眉开眼笑公司解除对陈祥杰的委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戴维斯公司辩称,同意思和中心的答辩意见。系争房屋的房源信息是公开的,雅銮公司并非独家代理,不存在其他中介公司利用了雅銮公司独家信息的情形。作为购房者,有权选择其信任的、服务好的、专业的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且太平戴维斯公司是接受眉开眼笑公司的委托,并非雅銮公司意向客户的委托。接受委托后,从确定购买方案、价格磋商、价格确定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户办税等,都是太平戴维斯公司参与并提供中介服务,而雅銮公司仅带看房屋的行为并非交易必经环节,雅銮公司也没有促成交易,不应取得佣金,故不同意雅銮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三、2019年10月15日,眉开眼笑公司成立,谢某占股99%,罗某2占股1%。
以上事实,由雅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由眉开眼笑公司提供的视频、访谈博文截图、《公证书》(微博)、律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2021年10月25日,雅銮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称:“随后,原告了解到,意向买家因没有上海户籍,属于被限购对象,意向买家随后决定以公司名义购买房屋,购房金额6,200万元左右。”
2021年11月25日,雅銮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称:“原告客户经理霍某告知其可以注册公司后购买”。
以上事实,由思和中心、眉开眼笑公司提供的起诉状予以证明。
七、审理中,雅銮公司表示,本案“跳单”的是思和中心,谢某或构成“跳单”共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一、本案案由的确定
本案系争房屋并非新建商品房,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亦不存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本案系思和中心将其所有的房屋交由多家中介公司进行居间,寻找意向购房者,并由思和中心与购房者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行为,故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存在的系中介合同关系,雅銮公司以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显属不当,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案由应为中介合同纠纷。
二、思和中心是否存在“跳单行为”
三、谢某以公司名义购房,是否存在雅銮公司所述的“跳单”共谋
本案处理的系雅銮公司与思和中心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而非雅銮公司与谢某、罗某2或眉开眼笑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现雅銮公司认为谢某、罗某2与思和公司存在“跳单”共谋,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的中介模式是非独家代理,且中介公司的佣金由系争房屋的出售方支付,购房者无需支付佣金,在购房者与中介公司尚未签署居间合同前,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公众途径获悉房源信息,亦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谢某虽由雅銮公司带看房,但是在看房后,谢某与雅銮公司之间再无联系。对此雅銮公司认为已经向谢某提供了以公司买房的方法,而眉开眼笑公司则认为雅銮公司告知谢某以个人名义买房属于限购,以公司名义买房也属于限购,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亦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故雅銮公司要求认定谢某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原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