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次家庭协议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女儿张女士、女婿刘先生于2013年达成的《家庭协议》,并要求张女士、刘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双方于2013年达成的《家庭协议》。
2.请求判决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依据
三、被告辩称
(一)张女士辩称
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称房子是2003年购买,系一家人共同出资,登记在父亲张志强名下,之后全家一同搬进楼房居住。父亲去世后,自己每月给王女士300元赡养费,后来2014年王女士起诉后变更为每月500元。去年王女士再次起诉,法院判决自己每月给1000元,且一直按时给付至今。王女士生病时自己也承担了费用,未曾拖欠。今年10月份王女士身体不适,自己还带她去医院看病并支付了全部费用。自己并未占用王女士的房间,王女士将房间锁闭,公共区域大家共同使用,房屋各项费用也一直由自己和刘先生承担。
(二)刘先生辩称
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表示2014年以前全家共同生活,所有费用均由自己和张女士负担。2014年之后王女士结识新伴侣,便不再共同生活。但赡养费一直按时交纳。
四、法院查明事实
王女士与张志强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洁、张女士两个女儿。张志强于2008年去世。张女士与刘先生系夫妻关系。
2014年王女士以赡养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书,确定张洁、张女士每人每月各给付王女士生活费500元并各承担王女士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2019年王女士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房屋内东边卧室一间、西边卧室靠南一间归王女士居住使用;二、张女士于2020年10月1日前将上述房屋腾退给王女士居住使用。
2022年王女士以赡养纠纷将张洁、张女士诉至法院,经审理,课程作出判决书,确定:一、张洁每月给付王女士赡养费3500元;二、张女士每月给付王女士赡养费1000元。
2023年11月10日,王女士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刘先生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女士、刘先生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王女士称张女士、刘先生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每年3000元的赡养费义务。协议签订后因身体尚可,看病次数较少,但张女士一直未支付赡养费。2014年法院判决张女士每月给付500元,2022年判决每月给付1000元,每次都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以来自己看病的费用张女士也未支付。平时家中饮食用品多由自己购买,之前房屋的物业费等费用虽由张女士、刘先生交纳,但在之前案件中,刘先生曾要求自己返还部分物业费。家中客厅等公用空间被张女士、刘先生占用,自己的两间卧室也堆满杂物,仅能用于睡觉。
张女士对王女士称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有异议,称自己已将钱交至法院执行庭,已履行赡养义务。刘先生称在其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常不在家,赡养费通过张女士给付,逢年过节会探望并送些物品。
五、裁判结果
解除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于2013年达成的《家庭协议》。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协议性质的认定
从王女士与张女士、刘先生签订的《家庭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兼具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双重特性。张女士作为王女士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刘先生作为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协议约定由张女士、刘先生承担王女士的生活照顾义务,在王女士去世后房屋由他们继承,这种约定既包含了对遗产继承的安排,又设定了受遗赠人(张女士、刘先生)的扶养义务。
(二)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与考量因素
协议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王女士的晚年生活,使其老有所养。当这种目的难以实现时,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王女士解除协议的请求是合理的。这一案例表明在处理类似家庭协议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协议性质、双方履行义务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协议是否应当解除,重点在于保障弱势一方(通常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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