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代理公司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员工是有权代理或事后经公司追认,该合同即可对公司发生效力。
案情简介
三、由于蓝星公司拒绝原告提货,且天泰公司不退还购油款,郭景忠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泰公司与蓝星公司立即给付300吨+5#测线油,或者退还原告已付的103.2万元购油款;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支持郭景忠的诉请。
四、天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思路
案由确定:买卖合同纠纷
诉请思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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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忠与天泰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天泰公司与蓝星公司向郭景忠交付300吨+5#测线油,或者退还郭景忠已付的103.2万元购油款。
答辩思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李楠不是天泰公司的业务员,与天泰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存在代理关系。李楠向郭景忠卖油,是个人行为。天泰公司没有收到郭景忠支付的货款。蓝星公司开具的提货单为用于本公司内部销售和财务、生产等部门之间传递的内部提货单,不能证明蓝星公司与郭景忠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天泰公司与郭景忠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蓝星公司与郭景忠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裁判思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李楠与天泰公司之间是有权代理,与郭景忠形成的测线油买卖合同对天泰公司具有效力。
败诉原因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2.表见代理认定的核心要件
核心要件一:相对方有过错
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无论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2013)民提字第95号(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当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
核心要件二:合同是否有效
核心要件三:实施行为人员的职位与行为认定
最高院认为,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核心高管在本人不否认签字真实性的情况下,无论加盖公章公司是否知情,但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即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
《民法典》颁布对本案的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
以下为“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总第199期)
延伸阅读
相反判例:
案例名称及案号:洪洽标与张志勇、邹芳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粤1302民初8052号
类似案例:
裁判规则二:代理人出具相应的证明,足以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从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法院支持。
案例名称及案号: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德利塑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8)川01民终939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长恒公司认可刘家明挂靠其公司实施经营由长恒公司承建的"锦上城"三期塑钢门窗工程,刘家明对外以长恒公司名义与德利公司签订型材购销合同,并加盖了有长恒公司名称的印章,使德利公司有理由相信刘家明有权代理买卖合同事宜,故德利公司主张由长恒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应予支持。虽然印章经鉴定与长恒公司备案登记的不一致,但德利公司并无能力鉴别印章的真假,德利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德利公司向长恒公司所在工地供货,且刘家明也与其确认了欠款,长恒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欠款不实,故本院对一审确认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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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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