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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山西
(一)代理过程
收案后,代理律师对案件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证据进行分类。首先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包括工程施工范围的面积及合同单价。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包括综合楼、厂房三、四、五、仓库二、锅炉房、维修车间、配电房和虽未在合同施工范围内,但同样安装拆卸了脚手架的固废库和污水处理库房,共计施工面积为43311.23㎡。其次核实是否满足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案涉合同约定“余款等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成后三个月内结清”,东海公司确认脚手架均已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拆除,尚余部分楼梯口及洞口脚手架未拆除,确认已达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最后确定超期赔偿数额,因案涉合同无效,故欠款逾期利息虽大概率会得到支持,但超期费用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二)争议焦点
1.是否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东海公司主张搭建的脚手架已经拆除,款项支付条件已达成;连云港公司主张楼梯口及洞口尚有脚手架未拆除,故不满足支付条件。
3.超期费用是否应当计算,若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1)合同约定第八条的条款性质
东海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第八条既为违约条款也为索赔条款,东海公司使用的钢管为租赁和自有,根据建设施工合同性质,工程延期势必导致超期价款的产生,必会给东海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该部分价款应由违约方承担。连云港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故合同约定第八条违约条款无效。
(2)超期原因
(3)费用如何计算
东海公司认为应根据合同约定,超出签订工期按0.2/㎡增加费用,虽未明确约定按每天0.2/㎡计算,但通过计算可知,工期在120历天内,按82元/㎡,则每天产生的钢管综合费用为0.68元/㎡,因超期产生费用必然少于0.68元/㎡,故按照0.2元/㎡是每超期一天产生的费用是合理的。连云港公司认为约定不明,0.2元/㎡的计算基数是天、月、年并未约定,且该费用远高于脚手架市场出租价格,并不合理。
4.是否应当扣除未使用脚手架面积相对应工程款
连云港公司认为厂房三钢结构不需要搭设脚手架,所以不需要计算这部分费用。东海公司认为厂房三结构特殊需要更多的脚手架。
5.是否应当扣除连云港公司自购钢管费用
连云港公司认为用连云港公司自购钢管搭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工程款进行结算。东海公司认为虽然使用了连云港公司自购的钢管,但只能计算钢管租赁费用,搭建和维护都是东海公司负责,所以不能按工程款进行结算。
(三)代理思路
所以代理律师认为,合同约定第八条,真正性质不是违约责任条款。因案涉合同属于建筑工程类法律关系,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超出约定的工期是常见的,增加工期后,承包方仍然持续产生脚手架租赁费和人工费用,作为发包方,在此情形下应承担增加工期的工程费用。所以该条款不应当被视为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是实际产生的损失费用。即使该条款载明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条款解释为增加的“逾期工程费用结算标准”条款。该条款费用虽未明确是每天的工程费用,但结合合同中约定工期是以天为基数计算的事实,应当推定该费用是每日的标准费用,而不是以年或月为技术的费用。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款项支付条件已达成,且按照东海公司主张依照合同写明的建筑面积支付工程款及欠款逾期利息,但认为合同第八条应属违约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条款亦无效,故一审法院驳回东海公司主张超期费用的诉请。
(一)案件导向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但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实践中,若因合同无效而免除过错方工期延误赔偿责任,会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故违约方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延误的工期损失进行补偿。当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但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以参照合同中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条款来确定守约方损失,更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二)案件影响力
填补了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效下追究损失赔偿责任的漏洞,以案释法,有助于督促合同双方及时履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构建稳定的经济秩序。
章进律师
中国共产党党员,现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州仲裁委会仲裁员、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章进律师业务能力优秀,关系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人脉关系,能对项目进度进行很好的把控,担任近2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