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4年,面对日益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条例变得有些不适应。在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执法检查后,条例迎来了再次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8月1日起施行。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与居民关系紧密。资料照片王湧摄
街道工作有章可循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制定于1997年1月,2011年12月曾作过修正。根据市委2014年开展的“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调研成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条例修订以来,全市各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条例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加强探索创新,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通过条例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形成。目前,全市已有5000多家社区社会组织活跃在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小区自治等方面。
短板显现亟待修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短板与不足。
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履职保障仍需细化强化。人员编制“一刀切”、社区工作者名额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较突出。街道办事处自身履职能力有待提升,一些社会组织过于依赖政府资源而缺乏内生活力和创新动力,一些社会组织满足于完成工作项目,项目完成就“撤点撤人”,难于在社区扎根;一些社区代表会议或社区委员会与群众的联系不紧密。
条例修改为基层赋能
基于执法检查的情况,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是为基层赋能。
《条例》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同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解决了基层干部“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窘境,让他们干事更有底气。
此次《条例》修改后,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各方面的建设,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条例同时明确了街道乡镇具体职能。根据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有关举措要求,明确了街道的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事务准入制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考核验收、分解下达指标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条例还强调了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络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挥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