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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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0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06

施行日期:2006-01-06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章附则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

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社区内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重大事情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

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

(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

(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

(五)社区居民及其他特殊群体推荐的代表。

第四条(社区代表的名额)

社区代表的名额一般为社区内总人口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

第五条(社区代表的条件)

社区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

(二)热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

(三)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活动。

第六条(社区代表的产生)

社区代表由一个或若干居民小组、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自行酝酿协商,推荐出社区代表候选人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协商产生。

第七条(社区代表的任期)

社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代表的,由原推荐单位协商补充。

第八条(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社区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社区委员会的组成)

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社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般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者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十条(社区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社区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委员或者社区代表开展活动,对社区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一般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社区代表会议)

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

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

(一)听取和评议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评议有关部门对社区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汇报。

(三)讨论和商议社区成员普遍关心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

(四)动员社区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监督和支持社区各项工作。

(五)听取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选举或增补、调整社区委员会委员。

(七)交流社区建设工作。

(八)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送审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委员会建设,根据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健全社区协商共治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营造温馨家园,建设和谐社区,夯实基层基础。

第三条社区委员会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评议、监督。

第四条社区委员会委员由社区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社区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社区(街道)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三十至四十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社区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社区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六条议事。根据政府部门或社区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协商。对涉及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可组织听证会,征求社区各方的意见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八条评议。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接受区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

第九条监督。对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参与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及完成向社区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会议制度。社区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就社区事务、行政效能及专项工作进行商讨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遇重大事项需要商议的也可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调查研究制度。社区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社区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巡访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委员或社区代表开展巡访活动,加强对社区工作及实事工程的监督力度。

第十三条监督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定期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评议,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工作报告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作一次工作总结,向社区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每年递交实事项目建议报告和审定意见,提交社区代表会议讨论评议。

第十五条社区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

第十六条社区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THE END
1.《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21-08/05/content_857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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