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刚刚表决通过的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年9月修订通过的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2017年2月修订通过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至此,上海加强基层治理的三部地方性法规都已经修订或者制定完成。
“居委会”的概念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居委会有哪些主要任务?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调解民间纠纷;
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居民会议如何召开?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公约如何制定?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
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如何参与自治?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理顺了三大关系
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居委会的工作该如何引入“清单”?
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哪些事项?
同时,《条例》引入“清单”机制,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
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关系该如何处?
根据刚刚通过的《条例》,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与物业的关系
居委会和物业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理顺?
根据《条例》,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