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惠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了社会·法治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现在正值岁末年初,是农民工返乡高峰,也是农民工欠薪纠纷易发多发时期。”1月2日是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司法部选择在这一天发布了“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的情况。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施汉生介绍了服务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措施,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送审稿)》。

会议现场。李光印摄

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立法工作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审议稿后,广泛听取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企业、专家、农民工代表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完成了立法审查工作,目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这将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突出问题,2019年5月20日,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实现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网通办”。江苏、安徽、河南等十余个省份也陆续在本省法律服务网开通了省级“绿色通道”,为农民工讨薪带来了更多便利、节省了成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绿色通道”累计访问19992人次,其中,“讨薪咨询”4560人次,“问题反映”2135人次。司法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转办督办欠薪案件1600余件,涉及农民工17500余人,共帮助追讨欠薪2700余万元。

“在为农民工开展劳动合同的普查过程中,发现了哪些问题?能否提醒一下农民工网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提问时,施汉生说:“要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开展劳动合同普查体检是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保障。实践中发现,从普查体检的结果来看,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农民工权益保障意识的增强,农民工问题呈现多元化发展,从原来的单纯要工资,转变为除了要求及时支付工资外,还要求及时支付加班费,保障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等权利。另一方面,农民工用工领域呈现多行业延伸,从原来集中在建筑领域,逐步向餐饮、家政等行业拓展的趋势,这为我们今后开展法律援助指明了方向。”

“实践中,有的农民工都不知道在为谁干活。”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叶进国介绍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高发的用人单位名称,还有经常高发的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工作地点、职务等不清晰的情况,这些都是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如果缺少这些内容,建议广大农民工应该把这些内容补充完整。因为一旦发生欠薪情况,这些信息方便农民工及时合法的保障自身权益。”

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取证维权难的问题,2019年上半年司法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活动。基层县区司法局组织律师、法律援助人员等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深入劳务用工、工程建设属地,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全面体检,排查梳理合同签订和劳务用工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情况,宣讲有关劳动争议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加强农民工公共法律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施汉生介绍,围绕为农民工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合发展,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农民工提供随时随地随身的法律服务。广东、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开通农民工热线,江苏、浙江、陕西等地深入农民工聚集地设立联系点、咨询点,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取法律服务。

围绕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司法部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确保农民工等群体免费获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制定发布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与全国总工会多次联合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他们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围绕防范化解农民工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农民工输出大省、流入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大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防止矛盾升级转化,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十大典型案例

会上,司法部发布了2019年度“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777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为562名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上海市四家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为300余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等案例入选。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占山介绍,2019年以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大量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类型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解决、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等。这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就是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019年办结的众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经过层层推荐、初审和专家评审等程序产生的。“十大案例”中有八件案是“讨薪案件”“群体性案件”,涉案金额大。有的案例,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争取,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近千万元。这充分显示了法律援助在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2019年度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777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某陶瓷有限公司停产,拖欠农民工工资达数百万元,经区政府协调,农民工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推选代表向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农民工代表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钟武承办本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经了解:2017年3月,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拖欠数百名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无法支付,后某陶瓷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接手经营。2017年3月31日,两公司协商一致,约定由某陶瓷有限公司接收某某瓷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农民工,所有农民工的工资由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但自2017年9月起,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2018年9月3日,因经营不善,某陶瓷有限公司全面停产,拖欠700余名农民工工资达数百万元,公司负责人失联。

了解基本案情后,律师对农民工人数、拖欠工资金额进行核实登记。经核实,被欠薪农民工777人,欠薪总金额达到7894962元。与某陶瓷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律师经农民工代表同意,决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对777名农民工按欠薪金额进行分类,其中710名农民工适用终局裁决,可以共同申请仲裁,另外67名农民工分别申请仲裁。2019年1月23日,律师代农民工向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陶瓷有限公司、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共同向777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894962元。2019年2月14日,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律师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两家公司通过资产处置,已向777名农民工如数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550余万元,230万元待破产清算后支付。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但是仍有财产可以变现,农民工工资款可依法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偿付,使一起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为562名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受理案件后,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立即指派多名律师进驻现场,向农民工释法明理,说服大家避免采取过激手段,引导他们依法理性维权,同时汇集农民工的诉求,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劳动仲裁立案准备。承办律师积极联系公司进行磋商。公司认为由于经营困难而拖欠工资不存在恶意,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公司负债累累、即将破产的局面,承办律师认为尽快拿回工资、争取适当经济补偿是当前的最好方案。经过反复磋商,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按标准的0.5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半个月的积极引导,超过95%的农民工接受了调解。达成调解后,承办律师监督公司按时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约480万元。至此,一个562人的重大群体案件,在2个月内高效调解结案。

【专家点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一旦处理不当就会演变为重大事件。承办律师从实际情况出发,耐心地开展了释法明理、沟通说服等一系列工作,成功地引导到依法维权的轨道,并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该案也充分展现了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及志愿者在维护“夹心层”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三、上海市四家法律援助中心联合为300余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被欠薪人员多为农民工,遂主动发挥服务职能,迅速召集闵行、徐汇、浦东三个区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工作方案,组成维权小组为300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尽力降低风险隐患。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与人社局、法院先后多次组织案情通报会和协调推进会,研究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协调各方相互支持,努力化解纠纷。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某家政公司与300余名农民工签署了调解协议。2019年春节前,大部分农民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踏上了返乡之路。

四、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为20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政府决议关停某煤矿,并由某镇政府承担煤矿关闭后的农民工安置工作,补偿费由镇政府专户监管。镇政府成立农民工安置组,着手清欠农民工工资。因煤矿账薄混乱,205名农民工均没有欠薪条,无法确认具体欠薪额,工资清欠陷入僵局,导致欠薪农民工群体上访。

2018年12月,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介入本案,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接待室,安排专人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来访农民工,避免事态恶化。分三次举办讨薪农民工法律宣传释疑解惑会,向来访农民工建议在欠缺工资条的情况下,通过与煤矿协商或依照法律程序裁决,确定具体数额后,再请求镇政府监督支付。来访农民工采纳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建议。随后,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批准本案并指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向多生具体承办。

五、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18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涌入139名农民工咨询通过法律援助讨薪事宜。他们是乌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停产,他们被拖欠工资且讨要无果。

经审查案情,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邢娜律师和工作人员陈月秋办理本案。后来,某化工有限公司又有45名农民工以同样案由,到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批准。受援助人数达184人。

接受案件后,承办律师立即指导受援人到工资卡所在银行,将工资流水单打印后加盖公章,作为开庭证据和计算补偿金额的依据,并向受援人解释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承办律师还到海南区公共业务管理服务中心调取了某化工有限公司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明。

承办律师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即向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2019年4月,仲裁院先后六次开庭,最终作出裁决。2019年6月12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19年10月,受援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总额达到400余万元。

【专家点评】乌海市海南区是一个工厂聚集的地区。本案中,184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办案律师认真全面了解案情,明确办案要点,帮助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对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

六、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81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11月18日,由办案人员主持协调会,对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农民工代表进行调解。后经多次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2月6日至7日,在办案人员的监督和协助下,公司向81名农民工当面兑付所欠劳动报酬500万余元。

【专家点评】本案件涉及受援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高、难度较大,尤其是到了岁末年终,农民工急于回家过年,一旦处理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萨嘎县法律援助中心办案人员通过先稳定情绪,后耐心疏导,促成双方和解的方式,及时维护了81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七、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2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陈爱红律师经了解情况后,帮助讨薪农民工草拟了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补交社保的告知函。告知函到期后,某某公司未予答复。2019年1月2日,赵某等农民工向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批准。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爱红律师继续承办本案。

八、福建省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16名船员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从2014年起,纪某等16名船员陆续为福建某船务公司所属某轮工作。2019年初,某轮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拍卖,纪某等人要求船务公司支付被拖欠的70多万元工资未果。

2019年3月18日,纪某等人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启动群体性讨薪案件工作预案,受理此案并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少章、邱毅荣律师承办。

【专家点评】本案承办律师以高度责任感和精湛专业技能,成功地将债权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理,切实增强了农民工朋友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和谐。

九、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吕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9日,吕某经同村村民崔某介绍,到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从事墙体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月14日,吕某干活时从二楼楼梯口摔下受伤。吕某受伤后,某公司告诉吕某及其家属,该墙体抹灰工作某公司已承包给了袁某,吕某是给袁某打工。1月18日,袁某和崔某、吕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某公司向吕某支付2.5万元。之后,某公司拒绝向吕某支付任何费用。

2017年2月21日,吕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3月10日,吕某向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学理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3月23日,承办律师帮助吕某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7年5月9日,仲裁委员会驳回吕某的仲裁请求。吕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吕某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仲裁和诉讼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办法的出台,为吕某认定工伤提供了新的依据。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吕某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2月29日,晋城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为工伤;2018年1月22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吕某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2018年8月27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一般医疗依赖。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承办律师又帮助吕某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吕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21922.83元。裁决下达后,某公司又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4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终止某公司与吕某的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支付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5000元。不久,吕某拿到全部款项。

【专家点评】本案历时两年,过程曲折,承办律师不弃不舍,依据新颁布的地方规章,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工伤赔偿,充分展现了承办律师高度负责的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也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为王某职业病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农民工王某于2013年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某家具公司,从事喷油漆工作。2015年,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在与家具公司无法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红办理本案。

为此,周国红律师再次对本案进行梳理,发现家具公司于2016年11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周国红律师以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突破口,2018年7月,代理受援人以家具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0月,一审判决被告与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律师申请原案件继续执行,于2019年9月成功促使家具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家具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2万余元。

【专家点评】职业病是常见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者影响尤其严重。同时本案也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当执行陷入“死胡同”时,承办律师周国红打破常规,从家具公司股东的身份入手,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本案执行范围,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THE END
1.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https://xfj.henan.gov.cn/2020/03-24/1308508.html
2.你知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吗?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Y1NDI3Ng==&mid=2247592702&idx=6&sn=17f9c98e0a5db6ce48ecf3043bdfa2d1&chksm=e8925832bebcc2951d14b775d4c823c2d1a08d7da4b1085f04f5ee60ec6ff9eb6c01b4d79034&scene=27
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时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136404762
4.农民工讨薪是什么案由袁超律师律师问答律师回答农民工讨薪的案由主要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具体案由可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或“劳动争议”。当农民工因雇主拖欠工资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时,他们会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这些案件的核心是农民工要求雇主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欠薪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https://v.66law.cn/jx/nmgtxs.html
5.江苏省2019年度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和十大好案件揭晓1、灌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101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 韦永 2、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低保人员施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裴艳 3、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http://www.jszf.org/bmzc/202007/t20200720_46607.html
6.农民工“讨薪”难的司法原因及特点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使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有时间逃避对责任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3/id/400535.shtml
7.扬州发布2020年度法律援助“成绩单”1、为蔡某某等1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蔡某某等19名农民工在某楼盘工地工作时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们多次维权讨薪未果,向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多次与开发商、建筑商、分包商进行协商,后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同意支付工资,援助律师与19名工人一一沟通,成功帮助19名农民工拿回https://www.ourjiangsu.com/wap/a/20210120/1611110377308.shtml
8.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在进入工作站工作的四个月来,接听来电咨询、接待来访当事人,为其解答法律疑问。并协助李强律师办理了大量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 刘纪宝,男,1985年8月生,山东沂南人。2007年9月—2010年1 月就读于江西理工大学,获得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于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6月起在山东https://www.zgnmg.org/?p=1641
9.四川成都检察院:全力做好检察为民十件实事全力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聚焦工程建设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配合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为农民工及时追欠挽损。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农民工起诉维权、追索劳动报酬,努力让辛苦钱“一分不少”。会同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普法http://www.lawnewscn.com/wap/content/2023-08/10/content_8886133.html
10.永靖县法院高效化解5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增长态势,永靖法院在加大审判力度,定纷止争的同时,采用诉调对接,情法结合,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近日,永靖法院诉前调解中心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采取“法官+调解员+书记员”方式,成功化解5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925976
11.上海法援律师余庆芳:诉讼讨薪办案记余庆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来道真自治县做法律援助志愿者,一个较大的感受是这里的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讨薪案非常突出。据统计,近三年来,追索劳动报酬的援助案件占比均超过当年援助案件总数的50%。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援助中心http://www.gzslsxh.cn/news/2879.html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和城市工都是工人,甚至公司的职员,重要职员包括经理,都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其劳动报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司法解释》第26条选用的词语是“实际施工人”,只是指非工程承包人,而是实际上承担劳务的企业、包工头,或者工人个人,其中包括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22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