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依法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三是加强多部门联动,借助各方力量,做好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
四是采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为涉民生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
广东涉民生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开设了涉民生执行咨询热线,负责案件咨询、接受财产线索举报,在立案大厅设立了“涉民生执行案件法律咨询台”和“涉民生执行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在农民工聚集的社区工厂设立“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宣传点”,以方便当事人申请立案和查询执行信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建立了绿色通道,实行当日立案、当日移送专门团队、当日启动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是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执行效果
六是大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各地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执行权威,为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目录
1.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陈建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5.张某某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6.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洋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姜海龙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姜海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姜海龙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洋的谅解,于洋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释放了被告人姜海龙。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二、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玉道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杨玉道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2栋2间三层楼房。
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玉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玉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玉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玉道被逮捕后,与历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朱新忠等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玉道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玉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陈建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被执行人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2013年12月2日16时50分许,陈建跃驾驶湘AB1329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308线由东向西从安化县东坪镇往马路镇方向行驶,行至柘溪镇路口时,将谌席政停放在道路北侧有效路面外的湘HP5450号摩托车撞倒,造成谌席政严重受伤(现下身瘫痪)。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判决:陈建跃赔偿谌席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8226元。
四、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五、张某某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顺利执结案件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结果,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性。
六、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科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6年7月,杜开均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县人民法院立即开展执行工作,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仅余7000元;核查工商、不动产等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承办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带来的失信惩戒后果,但被执行人报告仍无财产。为此,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2016年11月30日,在泸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科茂公司与申请人杜开均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科茂公司支付150000元,其余款项杜开均予以放弃。12月1日,杜开均终于领到第一笔工伤保险金110000元。另外4万元工伤保险金,被执行人于12月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案是工伤保险执行案件,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工伤保险的行为,会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困境。本案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商誉形成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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