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与规制

作者: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最主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应用场景的普及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应对其加强监管。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支付宝与财付通“双寡头”的竞争格局。对第三方支付除应从金融角度实施行业监管外,更应注重反垄断的市场规制。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鼓励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电子商务的出现催生了互联网上第三方支付市场。由于电子商务线上交易的特点,为解决消费者和商户之间信用缺失问题,一些企业建立了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交易资金的中转平台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凭借着“小支付、微领域”的特点,迅速占领互联网支付市场。目前,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支付体系以及我国国民日常消费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成为社会最为主流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非银行支付服务,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企业,采用与各大商业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网联平台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支付模式。通俗地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买家和卖家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并不涉及资金所有权,只起中转作用,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促进交易的完成。现在,第三方支付在功能上不再仅强调信用担保,而是在支付方便性以及综合性金融服务上不断增强,应用场景不断扩充。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优化,线上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活跃,第三方支付业务继续快速增长。2011年,支付业务许可证即支付牌照的发放标志着其合法地位的确立。2012年后,移动支付随着电商市场的成熟,智能手机和4G、5G网络的普及,而成为支付行业创新和爆发性增长的重要领域。智能手机的高度普及进一步推动了移动支付的发展,交易主体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满足日常的各种支付需求。以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为依托的移动支付已经成为普通居民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深度融入用户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当前,线下扫码支付、NFC等支付方法不断普及,用户移动支付习惯的建立以及移动支付场景覆盖率不断提高,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进入稳步增长阶段,市场格局趋于稳定和成熟。2016年,移动支付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最大的业务类型。至2019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占比已达62.8%,成为社会最为主流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态势

第三方支付向资金配置等金融领域渗透。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金融业务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除提供支付中转服务外,还逐渐涉足客户资金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试图打造支付叠加金融的“普惠金融模式”。余额宝产品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正式面世,并且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连接。通过余额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的实时关联,用户不仅能够得到理财收益,还能随时进行消费支付和转出。本质上,余额宝是在原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内嵌了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的货币型基金。探索基于支付交易的衍生投融资服务已成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

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监管路径

通过支付牌照规范支付市场发展。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予以法律规制。自此,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制。2011年,包括支付宝在内的27家企业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合法地位正式确立。经过几年的大规模发放,央行近年来发放牌照的速度明显放缓。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共发放271张,后续未再发放。2015年,拉卡拉、广东益民等支付公司由于挪用客户备付金、交易监测不力等原因相继被罚或吊销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结束了支付牌照“只发不撤”的历史。2016年8月,央行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非金融支付机构。要重点做好对现有机构的规范引导和风险化解工作,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和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的有效性。2017年,央行又陆续撤销及整合了20余张支付牌照。

截至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现存第三方支付牌照共238张。随着牌照监管的进一步收紧,支付牌照收购成为取得支付业务的新途径。拥有“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三项业务资质的牌照成为市场稀缺资源,价格不菲。基于业务类型扩展或者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未来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能会对规模较小的支付企业进行收购。这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一个新动向,也对行业监管之外的市场竞争规制提出了新要求。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兴起初期,出现了接近银行卡时代“直连”的问题。在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跨行清算的角色,备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频发,造成消费者巨大损失。同时,监管机构难以掌握资金流向,洗钱、套现获利等不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断直连”,央行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在网联的介入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各自直接对接银行,而是统一单点对接网联平台。网联平台一端连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另一端对接银行系统,充当资金支付与清算的新渠道,既实现了整个互联网支付清算体系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同时也为客户备付金统一存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其后,央行又发出通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需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将全部备付金完成零息缴存。备付金利息的存在客观上使支付机构有了吸储的部分功能,这种依靠备付金利息盈利的方式阻碍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金融创新。自此之后,第三方机构将不能再通过备付金利差盈利,以往靠备付金投资利息作为主要盈利方式的机制受到严厉控制,同时也为支付机构实现金融创新提供了新动力。

第三方支付的反垄断法规制

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然而,趋于严格的行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监管措施本身也会带来诸如市场准入、管制等竞争问题。因此,为保障和促进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还应该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从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第三方支付市场形成的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出现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呼唤适于其行业特点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和规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目前正处于首次“大修”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初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新增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涉嫌垄断行为,一方面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可依法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因经营者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地域及市场份额上的发展并不均衡,具有高度集中和分布不均的特点,少数几个主导者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企业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如电子商务市场中具有寡头垄断地位的企业经常采取捆绑搭售的销售模式;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关联竞争企业实施的价格歧视实际上已经起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作用。垄断协议也是第三方支付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竞争问题。如第三方支付介入后的交换费协议问题。纵向排他协议也存在于市场中,如支付宝与天弘基金的独家合作协议,排斥了与其他竞争者的合作可能。

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其寡头化、封闭化,而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规制,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因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规模及地位而具有“原罪”,反垄断法始终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反垄断的规制也需要遵循合理性、谦抑性原则。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潘盼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修永春:《“网联”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三元监管模式探析》,《上海金融》,2018年第11期。

②黎四奇:《我国第三方支付客户沉淀资金治理改良方略》,《政法论丛》,2018年第1期。

③杨利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THE END
1.律师谈“大数据杀熟”:违法!涉价格欺诈关键帧澎湃新闻近日,一些年轻消费者正通过“哭穷”“建立人设”来反向驯化大数据“杀熟”。法家云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律师黄麒表示大数据杀熟违法,涉嫌价格欺诈。澎湃新闻记者 史含伟 编辑 石轶君 实习生 姜紫怡 责任编辑:隋肖峰 校对:张亮亮 +1 0 收藏 相关推荐 更多>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64971
2.大数据“杀熟”:别让算法偏向寒了心“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正在开展,明确要求重点整治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被算法“算计”,专项行动传递出坚定整治这一乱象的信号。 算法悄然影响日常消费模式。算法既高效和精准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又可能以大数据“杀熟”等形式侵蚀消费者权益。如今,https://ptsb.pingtan.gov.cn/2024/20241214/20241214_004/20241214_004_5.htm
3.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消费导刊杂志官网对于数据垄断如果要在根本上进行遏制,那么监管部门务必应当坚持多元主体的相互配合治理模式,通过设置适当的举证责任以及惩罚性的恶意竞争赔偿机制,才能达到严格规制数据垄断的目标。互联网平台的现有数据资源必须获得更大范围的市场主体共享,推动健康的互联网平台运行秩序建立。https://www.xfdk.net.cn/jjyf/1446.html
4.欧乃瑜从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然而,在互联网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频出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文拟从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阐释其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行为,指出由于监管机制不足、消费者维权困难使得滥用算法权力行为规制陷入困境,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并重、宏观规制和微观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727336
5.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在司法实务中,一些网络平台依仗其优势的市场地位以及先进的网络技术,通常会以时间、场景的变化以及数据传输处理异常为借口去掩饰其真正的“杀熟”行为,而普通用户又缺乏对算法技术的认识,这些都变相提高了其获取证据的难度。 三是缺乏事前监管机制。虽然目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https://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35713
6.?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审视及规制在智能时代,人们将选择权和决策权让渡给算法,就必然导致算法将成为规制的核心。面对人工智能带来新的安全和伦理挑战,面对当今各类新技术、新产业高度依赖算法,面对公民维护基本法律权利的呼唤,迫切需要加强对智能算法的管控,将行政监管、道德约束、法律规范相结合,引导算法善守法、守善法,构建算法规制的伦理和法治基础,https://www.1987web.com/?id=26526
7.强化算法规制扩张平台责任—立法监管与司法判例专业文章[1]《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制的是数据处理行为(偏重于数据收集规则),特别是通过赋予个人数据权利,包知情权与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全、删除权来对抗算法应用带来的侵害。《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滥用算法的垄断行为,通过设定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守门人义务,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ef96842e9741cb72.aspx
8.王晓晔时建中等专家热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在监管路径层面,要通过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关于平台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反不当竞争、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等方面法律,事前规制优于事后规制,利用约谈、行政指导等多元化执法手段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北京大学《比较》杂志部主管陈永伟:探索互联网竞争政策的中国道路http://ipforefront.com/article_show.asp?id=549&BigClass=%E8%A7%82%E7%82%B9
9.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垄断破防!这部法律的影响力有多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触动互联网经营者的一根敏感神经。”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二选一”……伴随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出台,这些数据领域的垄断和算法滥用行为将成为监管重点,平台治理正被按下“加速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耗时18年、历经https://www.yicai.com/news/101151358.html
10.广东将加大规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和“封禁”港股互联网7月2日港股互联网巨头普跌,阿里巴巴跌3.73%,美团跌3.25%,京东跌近2%。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人大代表叶丽燕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监管的建议做出答复。答复函透露,竞争执法将被突出,重点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封禁”等行为的执法规制,依法查https://wap.eastmoney.com/a/202107021982305877.html
11.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如上所述,大数据杀熟与市场垄断势力存在重大关联,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角度予以规制。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平台反垄断指南》”),在“双11”来临之际对外公布针对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指南征求意见稿,传递出当局将不断加强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https://zhuanlan.zhihu.com/p/343199017
12.《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17000字.docx2018年,大数据“杀熟”事件横空出世,占据各大互联网平台,成为了话题的中心,引发众多网友热议。网友们纷纷表示自己曾在机票、酒店、电影、外卖等多个领域遭遇过大数据“杀熟”,但却无计可施。同时,部分用户还反映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其他平台共享,但本人并不知情的问题朱喆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D].华中师范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321/5301110244011124.shtm
13.程恩富等:应对数字平台经济的垄断,传统反垄断手段捉襟见肘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相关规定;11月,国市监处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该指南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加强和改进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http://www.wyzxwk.com/Article/jingji/2022/11/465764.html
1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大陆桥视野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企业深度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手段巩固市场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在现有规定无法有效遏制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探讨相关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https://www.dlqsyzz.com/8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