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最主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应用场景的普及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应对其加强监管。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支付宝与财付通“双寡头”的竞争格局。对第三方支付除应从金融角度实施行业监管外,更应注重反垄断的市场规制。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鼓励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电子商务的出现催生了互联网上第三方支付市场。由于电子商务线上交易的特点,为解决消费者和商户之间信用缺失问题,一些企业建立了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交易资金的中转平台即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凭借着“小支付、微领域”的特点,迅速占领互联网支付市场。目前,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支付体系以及我国国民日常消费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成为社会最为主流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非银行支付服务,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企业,采用与各大商业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网联平台促成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支付模式。通俗地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买家和卖家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并不涉及资金所有权,只起中转作用,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促进交易的完成。现在,第三方支付在功能上不再仅强调信用担保,而是在支付方便性以及综合性金融服务上不断增强,应用场景不断扩充。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优化,线上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活跃,第三方支付业务继续快速增长。2011年,支付业务许可证即支付牌照的发放标志着其合法地位的确立。2012年后,移动支付随着电商市场的成熟,智能手机和4G、5G网络的普及,而成为支付行业创新和爆发性增长的重要领域。智能手机的高度普及进一步推动了移动支付的发展,交易主体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满足日常的各种支付需求。以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为依托的移动支付已经成为普通居民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深度融入用户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当前,线下扫码支付、NFC等支付方法不断普及,用户移动支付习惯的建立以及移动支付场景覆盖率不断提高,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进入稳步增长阶段,市场格局趋于稳定和成熟。2016年,移动支付取代银行卡收单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规模最大的业务类型。至2019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占比已达62.8%,成为社会最为主流的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态势
第三方支付向资金配置等金融领域渗透。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金融业务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除提供支付中转服务外,还逐渐涉足客户资金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领域,试图打造支付叠加金融的“普惠金融模式”。余额宝产品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正式面世,并且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连接。通过余额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的实时关联,用户不仅能够得到理财收益,还能随时进行消费支付和转出。本质上,余额宝是在原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内嵌了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的货币型基金。探索基于支付交易的衍生投融资服务已成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
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监管路径
通过支付牌照规范支付市场发展。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通过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式对第三方支付予以法律规制。自此,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制。2011年,包括支付宝在内的27家企业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合法地位正式确立。经过几年的大规模发放,央行近年来发放牌照的速度明显放缓。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共发放271张,后续未再发放。2015年,拉卡拉、广东益民等支付公司由于挪用客户备付金、交易监测不力等原因相继被罚或吊销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行业结束了支付牌照“只发不撤”的历史。2016年8月,央行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非金融支付机构。要重点做好对现有机构的规范引导和风险化解工作,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手段、加大专项治理和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的有效性。2017年,央行又陆续撤销及整合了20余张支付牌照。
截至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现存第三方支付牌照共238张。随着牌照监管的进一步收紧,支付牌照收购成为取得支付业务的新途径。拥有“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三项业务资质的牌照成为市场稀缺资源,价格不菲。基于业务类型扩展或者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未来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能会对规模较小的支付企业进行收购。这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一个新动向,也对行业监管之外的市场竞争规制提出了新要求。
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兴起初期,出现了接近银行卡时代“直连”的问题。在直连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跨行清算的角色,备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频发,造成消费者巨大损失。同时,监管机构难以掌握资金流向,洗钱、套现获利等不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断直连”,央行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在网联的介入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再各自直接对接银行,而是统一单点对接网联平台。网联平台一端连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另一端对接银行系统,充当资金支付与清算的新渠道,既实现了整个互联网支付清算体系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同时也为客户备付金统一存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其后,央行又发出通知,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需于2019年1月14日之前将全部备付金完成零息缴存。备付金利息的存在客观上使支付机构有了吸储的部分功能,这种依靠备付金利息盈利的方式阻碍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金融创新。自此之后,第三方机构将不能再通过备付金利差盈利,以往靠备付金投资利息作为主要盈利方式的机制受到严厉控制,同时也为支付机构实现金融创新提供了新动力。
第三方支付的反垄断法规制
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然而,趋于严格的行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监管措施本身也会带来诸如市场准入、管制等竞争问题。因此,为保障和促进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还应该重视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从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第三方支付市场形成的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出现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呼唤适于其行业特点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和规则。
我国的《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目前正处于首次“大修”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初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新增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于涉嫌垄断行为,一方面可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可依法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因经营者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地域及市场份额上的发展并不均衡,具有高度集中和分布不均的特点,少数几个主导者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企业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如电子商务市场中具有寡头垄断地位的企业经常采取捆绑搭售的销售模式;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关联竞争企业实施的价格歧视实际上已经起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作用。垄断协议也是第三方支付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竞争问题。如第三方支付介入后的交换费协议问题。纵向排他协议也存在于市场中,如支付宝与天弘基金的独家合作协议,排斥了与其他竞争者的合作可能。
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其寡头化、封闭化,而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规制,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因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规模及地位而具有“原罪”,反垄断法始终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反垄断的规制也需要遵循合理性、谦抑性原则。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潘盼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修永春:《“网联”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三元监管模式探析》,《上海金融》,2018年第11期。
②黎四奇:《我国第三方支付客户沉淀资金治理改良方略》,《政法论丛》,2018年第1期。
③杨利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