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王焱丨李轶萌丨朱奇敏丨吴方朔
应当:
不应当:
一
《电子商务法》确认了电商平台的业务范围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分别进行了界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商平台除提供上述服务外,还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但是,电商平台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事实上是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电商平台的经营范围,为目前的电商平台合法、持续、健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反前述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据了解,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各方对于是否应当要求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办理工商登记存在较多争议。最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确定的原则是,工商登记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便民劳务活动以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工商登记。
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开网店并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众多平台内经营者进驻平台几乎是零门槛,仅需满足平台内部的认证要求和手续即可。基于《电子商务法》登记原则的确立,该法同时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实践中,电商平台具体应当以何种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登记进行提示,以及如何为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尚待进一步探索。
三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平台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电子商务运营者的法定义务,具体包括:(1)依法纳税;(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如需);(3)禁止销售或者提供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4)依法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5)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包括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工商登记等信息,以及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6)根据消费者特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有义务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7)禁止默认同意的搭售;(8)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9)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0)保护个人信息;(11)为用户信息查询及信息更正和删除提供合理便利;(12)依法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运营者之一,无疑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但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还以专门章节,对电商平台的义务作出特别规定,其中包括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进行核验、登记的义务、确保平台网络安全的义务、确保平台内公平交易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等: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
2.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3.对交易信息的保存以及交易规则的公示义务
4.确保平台内公平交易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确保平台内的公平交易,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落实了《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商平台应当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争议。
事实上,对于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司法机关此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务中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界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以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方式,对于权利人应当以何种方式通知电商平台,以及电商平台应当如何采取必要措施形成了初步的规则[1]。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所发布的第83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指导案例中,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的明确标准,即: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包括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以及网络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而是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2]。
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确定和落实:
四
电商平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简言之,《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如果未能对消费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能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妥善履行提供原始合同或资料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
结语
[1]京高法发〔2013〕2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权利人认为网络卖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有权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权利人的通知及所附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侵权可能性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网络卖家发送的反通知后,应当将网络卖家的反通知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对侵权是否成立进行确认;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撤回本次通知,或者未对侵权是否成立进行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取消必要措施,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被屏蔽、被断开的链接。”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确定了两项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