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推出《法医精神病鉴定问答篇》,
希望能让广大人民群众
进一步认识司法鉴定,
走进司法鉴定,熟悉运用司法鉴定,
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什么是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哪些具体鉴定项目?
答: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①精神状态鉴定
②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③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④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
⑤精神损伤类鉴定
⑥医疗损害鉴定
⑦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问:法医精神病鉴定有什么用?
答:一、刑事案件中,①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②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③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二、民事案件中,①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②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四、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问:我妈妈骑电动自动车时,不小心给突然窜出来的狗吓到,发生碰撞并摔到脑袋,当时就住了院,现在已经出院了,但现在整个人精神状态都不是很好,脑子不是很清醒,记忆力下降,老是以为有人想害她,这个我是不是可以去找你们鉴定机构做个精神病鉴定啊?
答:您的问题涉及到精神损伤类鉴定问题。什么是精神损伤类鉴定呢?精神损伤类鉴定是指对因伤或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对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体损害后果的等级划分,及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包括劳动能力,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间因果关系,精神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您可以告知小刘家人,让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对小刘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小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及合同能力。若经过鉴定小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问:我们村发生这么件事:小红(化名)19岁,小时候因为发高烧导致精神发育迟滞,村里的人都称其为“傻红”。近期有一个外面来村的人不知用什么方法将小红骗至一出租屋,与小红发生关系。事后小红家人报警,认为该男子是强奸。该男子称当时接触小红是没感觉异常,也不觉得小红傻,认为大家是成年人,小红是自愿跟他到出租房发生关系的,不认为自己是强奸。想问下,可以用什么办法证明小红确实是“傻红”呢?
答:虽然村里人都认为小红是“傻红”,但这只是普通人根据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而来,要认定小红确实是“傻红”,还是要通过临床诊断,通过专业判断,这里就需要通过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对小红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明确小红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若鉴定结果显示小红无完全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即小红缺乏性自我保护的能力,法院就可对该男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问:可以在哪查找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珠海有哪家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
截至2022年5月27日,珠海只有1家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提供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具体信息如下: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和正路166号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休息。
问: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只接受公、检、法、司等部门委托,不直接接受个人委托。大概流程如下:
鉴定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协议书》(盖公章);
(2)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包括户籍证明等);
(3)案件的有关材料;
(4)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有关表现材料;
(5)工作单位或家属提供的有关材料;
(6)知情人对被鉴定人有关表现情况的反映材料;
(7)既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问:为什么办案机关要对有疑似精神障碍的嫌疑人做法医精神病鉴定?
答:在有些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有疑似精神障碍,这个时候对嫌疑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很有必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去判断有疑似精神障碍的嫌疑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优势所在,对办案机关固定证据非常重要。
问:我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什么情况下能申请重新鉴定?
答:根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