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的确是件头疼的事情。在工伤保险日益完善的今天,迈图律师为您提供了工伤操作指引,让您迅速了解工伤,处理工伤。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基金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才需支付,社保基金支付)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9.5万;六级伤残:8.5万;七级伤残:4.5万;八级伤残:3.5万;

九级伤残:2.5万;十级伤残:1.5万。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六级伤残:16万;七级伤残:12万;八级伤残:8万;九级伤残:5万;十级伤残:3万。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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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可按社平工资60%诉求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关于J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社保行政部门已经认定J某的受伤属于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九级,Z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J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应根据J某的工资标准,向J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J某的工资低于其遭受工伤时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其遭受工伤时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784736637&efid=Bg81uGV5iWMMxcUUjsn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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