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数据】2021年北京市工伤死亡最低赔偿939844元,10级工伤最低赔偿107446元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公布了2020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
【律师提示】
作为企业一定要守法经营,尤其在风险较大的高危行业,例如建筑施工、市政行业、快递行业等,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即使一般性的企业,也会面临职工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被认定工伤的问题。工伤死亡一人赔偿近百万,如果再上有老下有小,老人养到死、未成年人子女养到18周岁,中小企业很可能拖垮!
【最新数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12号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其中,2021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1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2021年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丧葬补助金:63204元【6个月的北京市2020年度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0534元/月X6个月=63204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43834元/年X20年=876680元】;这一项全国统一都是847180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939844元。
4、如果抢救无效死亡,还有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例如在北京员工月工资4000元,低于北京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10534元的60%即6320.4元。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就不是按照本人月工资4000元计算,而是按照6320.4元/月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基数。
再如北京员工月工资5万元,高于北京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10534元的3倍即31602元/月,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就不是按照本人月工资5万元计算,而是按照31602元/月作为本人工资计算基数。
【伤残等级工伤待遇】
工伤造成的伤残共分10级,每级赔偿金额甚至项目都不一样,我们就拿最轻的10级来计算一下:
例如王某是某公司普通职员,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用人单位支付),2021年因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过工伤认定以及伤残能力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则工伤待遇赔偿如下(停工治疗期假设为3个月,其中住院1个月):
1、停工留薪薪资:6000X3=18000元年;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X30=900元(由工伤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20.4(因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所以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X7=44242.8元(工伤基金支付)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34X3=31602元(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方可给予,由工伤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34*3=31602元(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方可给予,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共计:3-5项107446.8元,也就是在北京10级工伤最低赔偿金额。
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方可支付。若员工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请护工按照护工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法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非工伤】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