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0]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3号2020-1-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落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方式,2020年起推进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五统一”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二、主要内容

2020年为费率政策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起基准费率与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不一致的预算单位,一律调整至国家费率基准标准。符合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条件的地区在执行国家和省降费政策期间暂不调整,待阶段性降费结束后,再行调整至国家规定的八档费率标准。因费率政策过渡因素和国家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产生当期赤字的地区,由当地累计结余弥补。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设区市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系统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供支撑。落实“放管服”要求,按照“智能、便捷、高效”原则,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形成全省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全省集中的数据库,促进全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智能应用。已签订且执行中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暂不调整,协议期满后按照全省统一的协议文本签订。

(六)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制度。2020年起,由各预算单位按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5%上解设立省级储备金,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级储备金用于弥补上年度预算单位基金当期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建立完善省与各预算单位间权责分担机制,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赤字额或事故产生基金支出额的60%。预算单位分担资金使用顺序为当期结余、累计结余。累计结余不足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解决。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2020年起,设区市辖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各预算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后,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各预算单位应强化收支预算执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明确责任

(二)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标准制定、经办流程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培训指导、协议机构管理、基金审核结算等工作。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落实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标准,执行各类业务规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签订、待遇支付、基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基金预决算编制。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编制本地区基金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保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经费支出。

省税务部门参与省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指导各级税务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参保扩面,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基金征收、欠费追缴等工作,参与本级基金预算草案编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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