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5?浏览次数:625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屡见不鲜,最终承接工程的往往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程项目由上述主体再行招募工人进场施工完成。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总包方、转包方、分包方、挂靠方还是包工头,多不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的,就必然引发责任承担的纠纷。现有司法实践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已经没有争议,本文试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展开研究。
一、法律依据
二、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该追偿权如何行使,追偿的金额包括哪些?可以达到多少追偿比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着从上述几个方面并结合安徽地区的案例阐述一下如今的司法观点。
(一)若存在多层违法转分包的,各层分包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定远县法院(2021)皖1125民初573号中,法院认定用工单位伟丰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张大稳,张大稳又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鲁传海,且伟丰公司、张大稳在鲁传海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故对梅其海的受伤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伟丰公司承担30%的责任、张大稳承担30%的责任、鲁传海承担40%的责任。由于伟丰公司已支付梅其海赔偿款117127.6元,故伟丰公司可向鲁传海追偿46851.06元(117127.6元×40%)、向张大稳追偿35138.28元(117127.6元×30%),另30%的责任由其自负。
综上案例来说,用工单位预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追偿权可以达到多少追偿比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判例来看,往往从“雇主责任应重于具有选任过错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般原则出发,综合考量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是否明知、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安全管理与监督、是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角度来判断,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产生的损失分担责任。
三、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因实际施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层出不穷,为充分保证用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用工单位尽量避免用转包、违法分包的方式将工程项目给到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已经出现,作为用工单位应当要求实际雇主为建筑工人、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等)。另外,用工单位还可通过书面方式与转包人、分包人或挂靠人预先约定人身伤亡责任及相应的追偿份额等。
钱勇律师,致公党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先后就职于合肥市公安局常青派出所、安徽省公路局路政支队沿江大队、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兼任安徽省直效能监督员、合肥市群众公议员、合肥市律协交通与医疗专委会委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新兴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自2018年加入华人所,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房地产领域和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研究,代理上百起民事、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累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诉讼技巧,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及纠纷解决技巧,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业务精神,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