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分配规则及异议救济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分配规则及异议救济

在金钱债权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主要指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和特定的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如果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候,就会面临多个债权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本质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多个金钱债权未能清偿的问题。那么,多个债权人根据何种原则对执行案款进行受偿分配才算公平合理,如果债权参与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就成了本文讨论的重点。

分配原则

(一)一般性原则规定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上述规定,在明确了债权层级的同时,明确了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体现了平等受偿原则。

(二)一些地方法院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对有特殊贡献的债权人(线索提供人、首封债权人、追回财产债权人等)适当多分一定比例(江苏、浙江、重庆、北京、福州)

1、江苏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3.13)第十条:“对下列债权人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1)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2)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3)分配财产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上述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2、浙江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第十三条:“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

3、重庆市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4、北京市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08.21)第十五条:“参与分配程序中,若执行标的物为诉讼前、诉讼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债权人申请所保全的财产,在清偿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对该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损失,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其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5、福州市规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第29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因其查到法院未能依职权查明的财产线索而实施查封,并积极预交测绘、评估费用的债权人,可以适当照顾,提高执行款分配比例。其债权额高于控制财产价额的,则在其债权额的范围内,提高比例幅度为控制财产价额的15%到20%;其债权额低于控制财产价额的,则在控制财产范围内,提高比例幅度为其债权额的15%到20%。”

分配方案的制作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626条分配方案的制作进一步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按照清偿顺序制作分配方案。

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救济

1、针对程序的异议-执行异议加复议的路径

程序异议是指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的情形。程序性事项一般包括分配资格的确认、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通知、权利告知等。

在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215号案件中,源泰公司对晋城中院作出不予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通知这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晋城中院认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现第五百零九条)和第五百一十二条(现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解决错误,山西高院的纠正符合法律规定,最高院确认应通过程序性的异议和复议路径。

2、针对分配方案实体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路径

实体异议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个债权人对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等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形。执行法院将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后,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比如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认定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分配顺序与分配债权金额错误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如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又对异议债权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而此诉讼则为执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详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1条、512条规定)

综上所述,参与分配往往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发生,很可能是债权人获得受偿的唯一途径,而参与分配程序涉及的问题错综复杂,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也处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异议。虽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如何操作但是在实践中会存在认识偏差,尤其是实体异议与程序异议的偏差。因此具体到个案时,建议当事人在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尽早实现自己的权益。

参考资料:

1、杨兴业、吴学文:《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第104-107页。

2、刘灿.论参与分配中的优先权[D].湘潭:湘潭大学,2021:29,第30页.

THE END
1.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诉意见》第 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https://www.64365.com/zs/1406154.aspx
2.执行小贴士如何参与分配财产?一文读懂!3. 取得执行依据:您必须已经获得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4.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03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申请书、执行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事实、理由,并附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19100
3.2024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还有参与分配。我国采用的是有限的破产主义,只有法人可以使用破产制度,于此相对的,公民还有其他的组织是不能适用破产主义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https://mip.66law.cn/laws/1739814.aspx
4.江苏高院:撤销以房抵债裁定,被执行的财产重新分配,债权人提出分配(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文后法律依据)。 第二、未纳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对分配资格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中则涉及到参与分配的条件,通常执行中的http://m.zichanjie.com/article/131346.html
5.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https://www.lawtime.cn/info/zhixing/zxfw/201309092812366.html
6.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法律知识-法律知识 2023-02-18 知识与热点类问题 法律分析: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840612282172610380.html
7.民事强制执行中已起诉和未起诉的参与分配制度崔新江律师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59496.html
8.江苏法院网(6)申请例外原则。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经债权人申请启动,但考虑到债权平等以及债权救济等问题,执行法院对其已经受理的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已知的未申请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债权人以及已通知主持分配法院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http://www.jsfy.gov.cn/article/89980.html
9.参与财产分配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法律常识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91167.html
10.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有哪些呢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331749.html
11.参与分配程序申请(通用12篇)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800vrk8.html
12.担保物未处置,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保证人财产专业论文分行与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仅以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另有物的担保,即认定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法定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https://www.lawyers.org.cn/info/408e01e968954707b67297417285194e
13.32种执行救济与惩戒措施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况,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此时,如被执行人未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随时都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543594_1132138292.html
14.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9条,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着重对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否为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事项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http://wjngh.cn/jofacolumn/info.aspx?itemid=2634
15.法院申请书范文我国法院裁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立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法院依照https://www.gwyoo.com/haowen/111885.html
16.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分类及救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五条系参与分配程序的规范依据。通观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48097.shtml
17.财务委派制度范文8篇(全文)第二, 法律是实践的总结, 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现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不等于法律禁止。相反, 如果符合立法宗旨, 对执行法律有效的行为, 都应视为合法行为。例如, 《会计法》没有规定复式记账, 不能说采用复式记账法没有法律依据。相反, 它们对法律的执行是有效的。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m78mt0e.html
18.强制管理制度在执行财产处置过程中的可行性探讨mhp君悦评论该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作为管理人与培训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培训学校也按时将租金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强制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能找到的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强制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https://www.mhplawyer.com/CN/05-135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