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472证券简称:阿特斯公告编号:2024-05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鹿山路348号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储能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4年10月11日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5129

联系人:包时清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证券代码:688472证券简称:阿特斯公告编号:2024-05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集人对股东大会的议案1、2、3征集同意的表决意见;对其他议案征集表决权。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YangCha(查扬)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街道鹿山路348号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储能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5)。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10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0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证券代码:688472证券简称:阿特斯公告编号:2024-051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4年9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素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内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8472证券简称:阿特斯公告编号:2024-053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8,821.73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5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1,389.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构建公司经营团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共担共享约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45.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8,821.73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56.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5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1,389.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8%,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45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21375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3.4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和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瞿晓铧、张含冰。瞿晓铧为公司董事长,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张含冰为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瞿晓铧与张含冰为夫妻关系。瞿晓铧与张含冰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中担任重要的职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精细运营、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也是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重要领军者,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激励对象同时包含14位外籍员工(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主要系该等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度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5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5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41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05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43元。(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和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产生的成本影响。

“基准利润”是指上市公司2021-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算数平均数,即15.17亿元。

(2)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授予在2024年三季度之前,则2024年-2026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在2024年三季度之后,则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中2025-2026年的考核安排一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达到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THE END
1.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诉意见》第 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https://www.64365.com/zs/1406154.aspx
2.执行小贴士如何参与分配财产?一文读懂!3. 取得执行依据:您必须已经获得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 4.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03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申请书、执行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事实、理由,并附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19100
3.2024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可以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还有参与分配。我国采用的是有限的破产主义,只有法人可以使用破产制度,于此相对的,公民还有其他的组织是不能适用破产主义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https://mip.66law.cn/laws/1739814.aspx
4.江苏高院:撤销以房抵债裁定,被执行的财产重新分配,债权人提出分配(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见文后法律依据)。 第二、未纳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对分配资格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中则涉及到参与分配的条件,通常执行中的http://m.zichanjie.com/article/131346.html
5.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https://www.lawtime.cn/info/zhixing/zxfw/201309092812366.html
6.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法律知识-法律知识 2023-02-18 知识与热点类问题 法律分析: 参与执行分配的法律依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840612282172610380.html
7.民事强制执行中已起诉和未起诉的参与分配制度崔新江律师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59496.html
8.江苏法院网(6)申请例外原则。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经债权人申请启动,但考虑到债权平等以及债权救济等问题,执行法院对其已经受理的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已知的未申请参与分配的优先受偿债权人以及已通知主持分配法院且已取得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当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http://www.jsfy.gov.cn/article/89980.html
9.参与财产分配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法律常识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91167.html
10.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有哪些呢3、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331749.html
11.参与分配程序申请(通用12篇)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g800vrk8.html
12.担保物未处置,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保证人财产专业论文分行与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仅以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另有物的担保,即认定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剥夺了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法定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https://www.lawyers.org.cn/info/408e01e968954707b67297417285194e
13.32种执行救济与惩戒措施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能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况,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此时,如被执行人未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随时都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https://www.360doc.cn/article/2543594_1132138292.html
14.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9条,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着重对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否为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事项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http://wjngh.cn/jofacolumn/info.aspx?itemid=2634
15.法院申请书范文我国法院裁决在国外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有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立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法院依照https://www.gwyoo.com/haowen/111885.html
16.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分类及救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五条系参与分配程序的规范依据。通观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法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48097.shtml
17.财务委派制度范文8篇(全文)第二, 法律是实践的总结, 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现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不等于法律禁止。相反, 如果符合立法宗旨, 对执行法律有效的行为, 都应视为合法行为。例如, 《会计法》没有规定复式记账, 不能说采用复式记账法没有法律依据。相反, 它们对法律的执行是有效的。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m78mt0e.html
18.强制管理制度在执行财产处置过程中的可行性探讨mhp君悦评论该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作为管理人与培训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培训学校也按时将租金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强制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能找到的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强制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https://www.mhplawyer.com/CN/05-135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