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枫离婚、彩礼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新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被告张*枫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此,请求离婚、归还其婚前嫁妆:四组合柜1套、布沙发1套、夜晶电视1台、冰箱1台、摩托车1辆、洗衣机1台、被子6双、雨绒被1条、毛毯1条。彩礼款:8800元不存在、30000元应是28000元,6000元应是400元或800元,最多退还彩礼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婚前嫁妆:夜晶电视、冰箱、摩托、洗衣机不存在,其余的属实。但原告婚前索要彩礼:8800元、12900元、30000元、10000元、6000元、1600元,合计69300元,因索要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应于返还。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及洙湖镇一六王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被告之父张小平的残疾证及低保卡各1份、证人张*(张*)、张*、芦*的当庭证言、被告方录音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张*枫离婚。
二、女方婚前嫁妆:四组合柜1套、布沙发1套(两长1短)、被子6双、雨绒被1条、毛毯1条归原告张*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
三、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张*枫彩礼款4095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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