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思考之“会见”这件小事郭铸满律师个人主页

会见,在律师法律实务中专指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义的会见包括律师会见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阶段或者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狭义的会见仅指律师会见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本文中的会见,指的就是后者。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会见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公检法机关外可以对外沟通的唯一通道,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其情况的重要方式,甚至有的律师会说,刑事辩护基本就是走流程,辩护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会见律师,作用就是传传话,让家属安心。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谨以此文说说对“会见”这件小事的理解。

一、会见的意义

(一)可以确认委托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真正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所以律师会见的第一作用和会见时的第一件事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介绍,告知哪位亲属委托自己会见其并问其是否同意自己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这些内容要记入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在委托书其近亲属的签名旁加签自己的名字并按手印。

(三)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极度紧张,会感到孤独、无助,对法律也不了解,尤其关心的是自己何时能出去,也可能存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有违事实的供述。而一旦律师会见后就会详细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权利,这样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犯罪嫌疑人本人就可以拒绝、抵制,不会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四)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这一点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最终是要用证据来证明的。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侦查机关问了哪些问题,嫌疑人是怎么回答的,就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没有掌握哪些证据,甚至可以判断出侦查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思路。这对于律师有针对性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决定辩护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调查最能说明问题的、对案情最为关健的事实。而哪些是最为关健的事实,这需要通过会见才能做出判断。

(七)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传授庭审技巧、告知其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二、会见所需的材料

三、会见的禁忌和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就是律师要小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律师转告亲属的一些“暗语”。这种情况多集中在一些持有型案件、毒品案件、还有凶器或赃物未被侦查机关起获的案件当中。如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让律师告知亲属“把家里/车里收拾一下”,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格外小心。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每年都有律师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线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给出过于乐观或者过于悲观的预判,影响案件后续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还能使其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同时,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五)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附:关于会见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第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九条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三十一条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THE END
1.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些什么?导读: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前要注意把准备工作做好。会见当事人前应当检查好自己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善,自己针对于案件的关键点的提问是否充分并且可以引导当事人给出证据,同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是否可以接受会见。 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些什么?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应当注意些什么? https://www.64365.com/zs/1414161.aspx
2.律师会见之会议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律师会见之会议中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会见是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件真相的重要方式。如何把握会见的实质效果,对律师和被羁押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 初次见面建立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只有把握好与犯罪嫌疑人一次见面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家属才能在后续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 https://www.xiangdaolaw.com/news/705.html
3.三类案件律师会见:流程技巧及注意事项同时,律师也需要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梳理和分析。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注意商业礼仪和沟通技巧,确保与当事人的交流顺畅且充分了解其需求和诉求。四、总结本文对三类案件律师会见的流程、技巧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您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律师会见在法律服务中的重要性并为处理案件提供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901341947
4.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技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工作就是要掌握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一些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体现在办案单位的案卷里面了,当事人该说的也都说了,再去会见也不会有多大意义。这种想法不过是偷懒的借口,既不能让委托人满意,更不能取得优秀同行的赞同。律师应当是天生的怀疑主义者,不能对案件材料不http://www.ahxb.cn/c/14/2015-07-13/1562.html
5.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报告(精选13篇)(二)协助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跟随律师开庭以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理论知识方面,由于本科4年的学习以及刚考过司法考试,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这次实习中因为之后我和律师们熟悉了,更因为主任的特别交代,只要是在吉首市内开庭的案件,我可以跟https://www.ruiwen.com/shixibaogao/7289658.html
6.大四实习报告15篇(二)协助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及跟随律师开庭以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理论知识方面,由于本科4年的学习以及刚考过司法考试,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这次实习中因为之后我和律师们熟悉了,更因为xx主任的特别交代,只要是在吉首市内开庭的案件,我可以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shixibaogao/20230427080527_6957598.html
7.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当事人?律师普法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当事人? 1、都可以。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2、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https://www.110ask.com/tuwen/995757512725702040.html
8.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与文书模板(教科书式的规范导航式的流程(二)立案不当的,要求撤销案件、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三)申诉、控告与非法证据排除,维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四)轻微刑事案件,促使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 NO.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会见应提交的法律文书 二、律师会见的目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与技巧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四、会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845
9.律师接案技巧范文4篇(全文)律师接案技巧范文(精选4篇) 律师接案技巧 第1篇 律师接案技巧 一 律师接案前需要明白的问题 我们知道,律师行业是法律服务行业,销售的是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销售有形产品一样,作为供方的律师,必须清楚作为接受服务方的当事人的真正需求。这种知道当事人所想贯穿于整个接待过程。营销有两个层次:初级营销是发现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ougov6p.html
10.教科书式干货诈骗类犯罪各阶段会见技能与技巧.docx教科书式干货诈骗类犯罪各阶段会见技能与技巧.docx,教科书式干货诈骗类犯罪各阶段会见技能与技巧 教科书式干货|诈骗类犯罪各阶段会见技能与技巧 前言 律师接受涉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所以去看守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408/5332344331004211.shtm
11.论刑事辩护的风险防范承担刑事辩护风险的主体特指律师,除律师之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辩护人的主体,不属于刑事辩护风险的承担主体。刑事辩护风险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代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对此,应做宽泛理解,律师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时所面临的执业风险,也应属于刑事辩护风险。http://www.qylsw.cn/Home/Info/show/id/144.html
12.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技巧让当事人和家属心中暗呼过瘾,然而殊不知,这其中虽能展现律师实力,但是也含有一定的表演成分,所谓“内行看门道”,在庭审中,其实最能展现律师水平的是发问环节,内行人,譬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同行在这个环节中,通过律师提问的方式和内容便可窥探到律师对于案件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其法律素养,因此刑辩律师一定要格外http://www.nnyyyy.com/xs/278.html
13.律师执业经验(精选8篇)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https://www.360wenmi.com/f/file1pf5uyoz.html
14.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欢迎您!5、律师在收费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https://www.hljlsxh.org.cn/html/1/158/565.html
15.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李定富律师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https://m.66law.cn/lawyers/s2211f203c4873_i766868.aspx
16.实习律师实习人员月总结(通用12篇)律师通过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取其在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其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也不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存在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帮助当事人在如今越来越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中,找到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切合点,简单说,律师是为我们当事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而https://www.yjbys.com/shixi/shixizongjie/1250240.html
17.律师实习总结精选15篇通过跟随律师会见案件当事人;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https://www.jy135.com/shixizongjie/1044885.html
18.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办案机关沟通的11个问题从初次和当事人见面,进行沟通交流,让当事人相信并委托自己,到办理案件过程中,继续保持和当事人沟通交流,还要和公、检、法沟通和交流,可以说无处不存在沟通。好的沟通,不仅能够让律师获得当事人以及办案人员信任和尊重的基础,而且能够让自己的意见更容易为他人接受,达到说服的效果。对于沟通、说服方面纯技巧性问题,https://www.zhenggui.com/news/4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