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中最大的风险是因涉嫌犯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在执业中有效防范这一风险,牢固树立以一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不准绳的执业观念,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认真积极探索预防伪证罪的途径,加强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做为每个律师,特别是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来说,执业活动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涉嫌犯伪证罪而被依法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有鉴于此,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执业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进行刑事辩护。诚然,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其执业风险确实大于从从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执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做为一名执业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每个执业律师的神圣职责。如何正确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做到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正确改造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又要防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违法而被追究伪证罪责任,这是摆在每位从事刑事辩护执业律师面前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一、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观念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其次,对不懂法或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职责、原则不明者,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其宣讲法律法规和刑事辩护工作职责的解释工作。使其遵法守法,自觉维护支持律师正常开展刑事辩护工作。要向其说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的犯罪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时,刑事辩护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并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进行无罪辩护,而只能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刑事辩护。
再次,刑事辩护律师要积极主动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诉讼规则职责的宣讲解释工作,积极主动依法正确地协调好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关系。做到既要坚持以事实和法律办案,又要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属在合法条件下的相互协调、配合合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真正感受到他委托的辩护律师确实在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开展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确实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地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维护。大量实践证明,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以其严格贪污办案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踏实扎实的工作作风、高超精湛的辩护工作能力,良好的辩护工作业绩、不仅依法正确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认可和好评。
三、积极探索预防伪证罪风险的途径
首先,要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修养和自我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对预防伪证罪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在司法执业实践中才能增强预防触犯伪请罪的自觉性。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1月23日就律师队伍建设问题曾做出重要指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业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1](P2)对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必须在思想观念这个最根本问题上入手,认真加以解决。
其次,要在加强刑事辩护业务素质方面很下功夫,通过不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以切实解决和尽可能避免由于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熟练、法律法规不精通而在执业中出现差错和疏漏,从而给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带来被追究伪证罪的风险。
再次,各级立法司法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司法公正的高度,为刑事辩护律师创造一个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良好执业环境。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公检法机关搞好协调,给弄事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中创造一些切实可行的行使辩护工作职权的条件,解决刑事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中常常遇到的诸如“会见难”、“阅卷难”,“对开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护缺乏力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刑事辩护律师能在以事实和法律条件下,解除后顾之忧,大胆认真负责地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司法建设和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律师诚信执业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