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实施,律师们准备好了吗?辩护律师刑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今年4月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迈出了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实现的第一步,它将我国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从原来的30%提高到100%全覆盖,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遵循。因此,它可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标杆性意义的一件大事。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具有现实意义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施杰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是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虽然从建国伊始,我国的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始终比较低,”施杰律师认为,这种现状的产生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作用被严重低估;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监督制约侦查权滥用方面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足;刑事辩护风险大、收费低、代理刑事案件的周期长,案卷复杂,致使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减少;刑事案件当事人大多经济条件限制,而无力聘请刑事辩护律师。

施杰律师指出,刑事辩护率低,揭示了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律师辩护,在依靠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的作用有限,法律援助制度又只是将有资格得到服务的范围局限于5类对象。

《办法》则突破了法律援助制度所局限的范围,除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所要求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外,对于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办法》填补了原来为数众多刑事案件缺少律师辩护的巨大缺口,这就意味着从更大范围、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设置具有实际考量

具有多年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作为全国律协刑辩专业委员会委员,来自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的石红英律师,在通读熟悉《办法》内容的基础上,指出其中制度规定都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因此,内容设置十分科学合理。

首先,《办法》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开展阶段,设定在审判阶段。石红英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刑事律师辩护率低、刑事案件数量众多等实际情况,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审判阶段是任何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对案件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最重要阶段,所以,此阶段他们更需要权利保障和刑辩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此外,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更加充分便利地阅读到案件材料,更为全面地为被告人进行防御准备而后来有效的辩护,进而更加凸显刑辩律师的作用。

所以,综合以上因素,结合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不多,参与率较低的客观现实,《办法》首先将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设置在审判阶段是十分科学合理的,石红英说。

这些规定在内容上十分具有操作性,更方便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并且办案机关能够更好地按照该意见有的放矢的去落实意见的要求。所以,这样不仅解决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的“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律师辩护“质”的问题进行了保障。因此,石红英律师认为,《办法》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是其最大的亮点。

《办法》更好地落地实施,需要多种因素共同配合

根据《办法》规定,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而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师辩护,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法律工程。所以,在保障《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落地实行,需要多种因素进行配合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需要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保障。司法机关需要从各方面重视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执业保障以及经费保障。石红英律师指出,因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并没有吸收到足够优秀的律师参与其中,致使很多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流于形式。因此,在推动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同时,还需要提升我国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否则,将使得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的效果受到影响。

而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办法》中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因素,进行经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律师援助服务等解决途径,从经济上保障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石红英律师强调,为了保障经费问题更好地解决,有关机关还应该出台更专门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对经费问题如何落实完善解决,做出具体细化规定。

其次,各地司法局和律协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以促进刑辩律师的办案理念的转变和办案能力的提升。石红英律师表示,通过培训,让刑辩律师意识到办理刑事案件,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让刑辩律师体会到自己的工作是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去辩护,去感受这份职业所带来的神圣感和荣誉感,进而自觉努力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服务《办法》所规定的制度。

这两位长期奋斗在刑事辩护第一线的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对该《内容》的出台备受鼓舞。

所以,他们表示,作为《办法》实施的具体参与者,为了保障它更好地落地实行,他们将在日后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加强培养专业的刑辩律师团队,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辱刑辩律师的光荣使命。

本期编辑宋胜男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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