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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17:16:566615次查看
转载自:尚权刑辩
摘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从2019年开始在全国扩大试点工作,为达到更好效果,一方面要吸取8个省市试行的经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寻实现全覆盖目标的路径。根据现有的司法现状,对于覆盖的案件、诉讼阶段和人群,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地实现。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其他社会力量提供辩护工作,为目标实现提供人力保障;对程序性制裁进行立法,准确定位值班律师的实质性辩护功能,以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提高辩护质量,为目标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立法上扩充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扩展了法律援助的阶段,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并未因此得到大幅提升。2017年司法部提出了“推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并于2017年10月9日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8个省或直辖市试行,试行期限一年。2018年3月9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今年适当的时候,要把刑事辩护全覆盖向全国推开。”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在全国扩大试点工作。①这无疑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但应当如何循序渐进地推进以及设置什么样的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循序渐进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②。陈永生教授表示:“在域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未能覆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覆盖范围都非常大。通常,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都能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③从社会发展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有权进行辩护到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从有权获得辩护到有权获得免费的辩护,从刑事辩护覆盖率小到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大势所趋。
(一)从刑罚重的案件逐步覆盖到刑罚轻的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从死刑案件扩展到无期徒刑案件,但因为无期徒刑原本就属于重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终身的自由,相当部分的被告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不会因为法律变更纳入强制援助的范围而解除自己聘请的律师去改用免费律师,即使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通常也已经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而获得辩护。因此,这个法条的修订在实践中并没有大幅度扩大律师辩护覆盖的范围,因此还应当进一步扩大。根据现有国情,可以将律师辩护先覆盖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覆盖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后实现对所有案件的全覆盖。从中国刑法分则的条文来看,很多罪名都是以三年和十年作为量刑档,以此作为标准进行逐步推进,从刑罚重的案件逐步覆盖到刑罚轻的案件,具有可行性。
(二)从审判阶段逐步覆盖到全部诉讼阶段
(三)从弱势群体逐步覆盖到所有人群
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未成年人,或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人,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很难自行辩护进行维权,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了以上弱势群体,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还创造性地将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群体也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如青海省将少数民族纳入援助范围,广东省将中文水平不高的外国人纳入援助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又考虑到实现的阶段性和可行性,确立“法律援助对象是给予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的原则,在覆盖弱势群体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展到所有人群。可以将诸如盲、聋哑以外的其他身体存在残疾的人,智力存在障碍的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农民工率先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然后再覆盖少数民族群体、中文水平不高的外国人、农村地区的人员,最后最终实现人群上的全覆盖。以2018年为例,妇女受援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4%,农民和农民工占受援人总数的63.68%,因此,将律师辩护率先覆盖妇女和农民、农民工已具备现实基础。
二、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人力保障
(一)扩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律师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的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另一个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同时扩展这两方面的渠道,当然有利于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但是,“从中国的国情来讲,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指望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途径明显提高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率是不太现实的”④。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也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法律援助。因此,不管是从中国的国情还是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这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人力保障。但由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分布也不均衡,例如截至2020年4月1日,广东省律师已经突破5万人,占据全国律师总数的11%,而与广东省毗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律师则只有8000余人,西部地区的律师就更不足了,有的省份仅有一两千名律师。因此,对于本地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通过向上一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调配或者通过建立异地律师指派库引入其他辖区的律师,可以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做好人员储备,避免出现法律援助机构无律师可派的状况。
(二)吸引社会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
(三)鼓励其他社会力量提供辩护工作
中国社会律师数量虽然在不断增长,但发展并不均衡。一些经济落后或欠发达的地区,仍然存在没有律师或者律师较少的情况,可以考虑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法学院的研究生、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及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担任法律援助人员。左卫民教授在对改革试点进行实证研究中发现这些人员同样能够胜任刑事辩护工作。⑥从2018年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来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占办结案件总数的21.56%,但社会组织人员和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只占办结案件总数的2.08%。因此,鼓励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工作还有很大的空间。国家可以鼓励其他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设置公益奖项或者评优表彰等方式吸引具有法律专业的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事辩护,有利于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人力保障。
三、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配套制度的保障
(一)对应当指派辩护而未指派辩护进行法律制裁
(二)准确定位值班律师的实质性辩护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占了总案件的80%左右,占比非常高,主要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除了认罪认罚案件外,值班律师还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案件提供法律帮助,这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的内容。可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果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能发挥实质辩护的功能,有利于尽快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但对于值班律师能否发挥辩护的功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根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即时性、应急性、基础性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随机性和轮班制等特点,加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行为的性质定位为法律帮助的规定,得出值班律师系法律协助者而非辩护人的结论。在实践中,为了提高效率,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认为认罪认罚案件无需值班律师的深度参与,值班律师只要起到见证、监督的作用即可,⑦所以值班律师甚至沦为诉讼行为合法性的见证人或背书者。
(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提高办理案件质量
注:
①戴紫君:《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的辩护实质化研究——以一审指定辩护为视角》,《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②[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89页。
③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④顾永忠:《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挑战及实现路径初探》,《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
⑥左卫民、马静华:《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试点之实证研究——基于D县试点的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⑦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