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

在试点的省市,全部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的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案件,都要有律师辩护。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外,都要通过值班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其中主要指的是社会律师。除个别的被告人自己拒绝律师辩护的情形外,在试点省市,审判阶段的全部被告人都要有律师辩护。这就是所谓的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为此,《试点办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以及书面通知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等。

尤其重要的是,《试点办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仅如此,还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我国,这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被告人在一审过程中未获得律师辩护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是第一次把被告人的辩护权置于可能导致审判无效的地位,可谓意义重大。

应当说,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性措施。不仅历史性地提高了我国刑事辩护的比率,增加了刑事辩护的“量”,同时还提出了刑事辩护的“质”的要求,提高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用性,因而极大地强化了律师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与发达国家超过90%的刑事辩护率是有较大差距的。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也做过一些有关尝试,但收效甚微。而刑事辩护在审判阶段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将在试点的省市,实现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率达到百分之百的目标,这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的确是令人振奋的。

>>2014年12月8日,沈阳市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看守所工作室的律师在接受采访

同时,在《试点办法》中,除了对法院就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外,也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可实施的意见。

例如,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承担辩护工作后,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此外,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等。

由此可见,刑事辩护全覆盖将不仅提高刑事辩护的“量”,也将优化刑事辩护的“质”。让被告人不仅获得辩护,而且获得有效的、有质量的辩护,这才能真正发挥律师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使刑事辩护不仅是为了完善法律程序的需要。因而,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制度必将极大地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应当指出,刑事辩护全覆盖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法制建设水平。刑事辩护全覆盖直接影响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落实,而辩护权所要保障的正是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作为人的最重要的价值,是人权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可以说,保障了辩护权,就是保障了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就是保障了人权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初看起来,这一权利只对一小部分人有用,因为在社会上触犯刑律,接受刑事审判的只是一小部分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虽然真正需要行使辩护权的只是一小部分人,但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应当享有,每个人也必须享有。

因此,真正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就不仅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也是全社会人权的保障,关乎每个人、每个家庭,是一个全局性问题。从这一视角看,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在实质上提高人权保障、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内涵、质量和水平。

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因为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个人的力量太过软弱,而被告人通常处于被羁押之中,限于知识和能力,很难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因而才设立了专业律师辩护制度。

实践证明,在没有律师辩护或者律师辩护不充分时,发生冤假错偏等案件的情况就会多些,当事人感到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形也更多些。这就有违人权保障,也有违司法公正。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和偏差,更好地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可以说开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篇章,值得充分赞扬和肯定。当然,这还仅限于审判阶段,仅限于部分省市,而且只是试点,但其所代表的方向是积极的、进步的、正确的,有着不可估量的人权保障、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的价值。我们要不断推进,争取在全国全面铺开,并且贯彻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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