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条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第四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第六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地方司法文件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沪高法民一(2005)2号])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附说明)第三条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7.《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三、关于离婚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编者按】2005年5月,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会上,代表们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现将代表们的研讨意见全文刊登,供全省法院参考......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离婚的主体非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时,不应认定当事人为登记婚。

而应以真实同居主体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作相应处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编者按】2005年5月,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会上,代表们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现将代表们的研讨意见全文刊登,供全省法院参考......(五)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编者按】2005年5月,省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会上,代表们对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现将代表们的研讨意见全文刊登,供全省法院参考(六)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的,一律判决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实施后,该条规定是否还适用,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对此,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事实婚姻态度是不同的。

考虑到事实婚姻形成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总体上法律对事实婚姻是不承认的,但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从《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来看,一方面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从宽,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则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

因此,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是相同的,可以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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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解释》共有三十四条,木体按照《婚姻法》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81
7.《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之1994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之1994事实婚姻: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解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http://www.qiyuanlawyer.com/m/view.php?aid=131
8.事实婚姻法的界定(全文)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当事人无配偶,也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公开同居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https://www.99xueshu.com/w/dsuygij08z1t.html
9.关于事实婚姻认定有哪些司法解释呢?现在没有事实婚姻了。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5490569/answer/3612450577
10.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摘要: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从而否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事实婚姻所具有的合法效力,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亦因现行法律的否认而不具现实意义,仅在法学研究层面上仍有其一定的价值。法律之所以对事实婚姻作如此重大调整,意在使婚姻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控的界域,却忽视我国的社会现实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30211212242_208438.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婚姻法总共51条,司法解释有一二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https://www.yuping.gov.cn/xzjdbsc/tpz_5680445/gzdt/202008/t20200830_62817021.html
12.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法律知识事实婚姻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但司法解释确认其存在.凤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主体为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人,需直接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一 查看全文 赵丽律师 执业19年 资质认证 2023-12-08 解答律师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76945647898593140.html
13.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杨子兴律师2、《婚姻法司法解释㈡》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片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㈡》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㈠》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427.html
14.国际经济法网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https://ielaw.uibe.edu.cn/lfjy/7911.htm
15.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接亲网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https://www.jieqinwang.com/baike/97534.html
16.应该重新承认“事实婚姻”吗?要保障婚姻当维持真正的公平与对等中国已于1994年废除了事实婚姻。具体而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不办结婚登记则算同居关系。 上述典型案件的判决,突破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恢复了“事实婚姻”的认定,对男女亲密关系会产生极大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2/17/c8413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