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夫妻之间14个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四、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案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转让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未办理变更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五、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3、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六、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七、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2000]法民字第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年7月6日〔1991〕民他字第1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处理非法同居案件中,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只须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写进判决书即可,无须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

3、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2、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3、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1985年12月30日[85]民他字第38号)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

THE END
1.法院宣判!婚姻无效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近亲结婚并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经福清法院查明,原告小芳的父亲与被告小明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小芳与小明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然而,在2003年,两人隐瞒了这一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c1OTI2NA==&mid=2650133556&idx=4&sn=1f00933abf589b57fb4a4c1acd5698c7&chksm=8623f3c16b48e09ec08a8ae2de0e7fde5e2567dfe79f383efb67f6b5985d225dd3e8c3cdf7df&scene=27
2.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1]《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关于事实离婚的司法解释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 1.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反映,由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https://www.471.cn/zhishi/428824.html
3.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事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这种婚姻形式从古到今各国都存在,但名称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不尽相同。我国最早是在1979年2月2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对它下了定义并予以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https://www.66law.cn/laws/120425.aspx
4.事实婚姻司法解释李来强律师精选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https://mip.64365.com/tuwen/ofxzj
5.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很多人对现实婚姻是一知半解的。那什么是现实婚姻呢?详细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令规定有什么?今日就让听讼网小编来给我们讲一下现实婚姻的司法解释。让我们对现实婚姻了解的更深化更完全,欢迎我们一起来阅览。 现实婚姻的司法解释"现实婚姻系泛指不具有成婚方式要件的婚姻。这种婚姻方式古往今https://www.tingsonglaw.com/label/23929
6.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解释》共有三十四条,木体按照《婚姻法》的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181
7.《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之1994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解读之1994事实婚姻: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解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http://www.qiyuanlawyer.com/m/view.php?aid=131
8.事实婚姻法的界定(全文)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当事人无配偶,也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公开同居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https://www.99xueshu.com/w/dsuygij08z1t.html
9.关于事实婚姻认定有哪些司法解释呢?现在没有事实婚姻了。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5490569/answer/3612450577
10.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摘要: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从而否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事实婚姻所具有的合法效力,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亦因现行法律的否认而不具现实意义,仅在法学研究层面上仍有其一定的价值。法律之所以对事实婚姻作如此重大调整,意在使婚姻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控的界域,却忽视我国的社会现实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30211212242_208438.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婚姻法总共51条,司法解释有一二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https://www.yuping.gov.cn/xzjdbsc/tpz_5680445/gzdt/202008/t20200830_62817021.html
12.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法律知识事实婚姻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但司法解释确认其存在.凤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主体为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人,需直接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一 查看全文 赵丽律师 执业19年 资质认证 2023-12-08 解答律师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76945647898593140.html
13.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杨子兴律师2、《婚姻法司法解释㈡》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片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㈡》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㈠》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427.html
14.国际经济法网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https://ielaw.uibe.edu.cn/lfjy/7911.htm
15.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接亲网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https://www.jieqinwang.com/baike/97534.html
16.应该重新承认“事实婚姻”吗?要保障婚姻当维持真正的公平与对等中国已于1994年废除了事实婚姻。具体而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不办结婚登记则算同居关系。 上述典型案件的判决,突破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恢复了“事实婚姻”的认定,对男女亲密关系会产生极大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2/17/c8413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