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一、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进行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人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会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任何没有登记的婚姻,都应明确界定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法院应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基本要求的男女双方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法院裁定,婚姻登记应在案件受理前完成,如果未完成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应解除。

二、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吗?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同形式有两种:一是建立符合中国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发展情况,对已经可以形成的事实婚姻问题要有一定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社会事实婚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基本情况分析认定:

男女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形成现实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自行解散,不得同时与他人结婚。

在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做好调解工作,调解解决的,补办婚姻登记;调解无效的,办理登记离婚。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不能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以这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限于1994年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之前的事实婚姻。

任何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之间的结合,或任何长期以来没有同居的男女之间的结合,须当作为非法结合,而该婚姻即属无效。这种无效是原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强制解除。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等问题,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些问题的说明(1)处理。

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一个配偶的男女,未进行选择结婚登记,便以夫妻之间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双方关系的两性结合。那么我们对于社会事实婚姻,是否可以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呢?如果补办结婚证,又应该学习如何补办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三、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生存的基本要素,但缺乏形式要素。当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确认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第五条规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必要条件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符合结婚必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前通知其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理结婚登记的,视同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结婚证怎么补办?

《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我们结婚的男女学生双方企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进行选择结婚登记。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我国夫妻之间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通过针对企业符合中国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学习生活的,为了可以引导学生他们没有正确思想认识自己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增补的一条。

对于我们这类研究问题,应针对这些不同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中国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生活现象,对于我国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一个符合国家最高人民通过法院根据有关环境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一些不符合社会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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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事实婚姻法的界定(全文)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当事人无配偶,也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公开同居时间为1994年2月1日之前。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https://www.99xueshu.com/w/dsuygij08z1t.html
9.关于事实婚姻认定有哪些司法解释呢?现在没有事实婚姻了。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5490569/answer/3612450577
10.我国事实婚姻存废的思考摘要:1994年1月12日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从而否认了原司法解释中的事实婚姻所具有的合法效力,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亦因现行法律的否认而不具现实意义,仅在法学研究层面上仍有其一定的价值。法律之所以对事实婚姻作如此重大调整,意在使婚姻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控的界域,却忽视我国的社会现实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130211212242_208438.html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婚姻法总共51条,司法解释有一二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https://www.yuping.gov.cn/xzjdbsc/tpz_5680445/gzdt/202008/t20200830_62817021.html
12.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法律知识事实婚姻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但司法解释确认其存在.凤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主体为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人,需直接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一 查看全文 赵丽律师 执业19年 资质认证 2023-12-08 解答律师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76945647898593140.html
13.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杨子兴律师2、《婚姻法司法解释㈡》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作出的规定,不能片面理解是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按《婚姻法司法解释㈡》第二十九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㈠》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特别是执法人员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427.html
14.国际经济法网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https://ielaw.uibe.edu.cn/lfjy/7911.htm
15.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接亲网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https://www.jieqinwang.com/baike/97534.html
16.应该重新承认“事实婚姻”吗?要保障婚姻当维持真正的公平与对等中国已于1994年废除了事实婚姻。具体而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不办结婚登记则算同居关系。 上述典型案件的判决,突破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恢复了“事实婚姻”的认定,对男女亲密关系会产生极大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2/17/c8413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