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法院不受理调解意见当事人的起诉。(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村民确认村民会议关于集体财产性收入解决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无效或者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审查责任,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会接受。如下列法律对村民自治范围的限制,是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4)对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没有决议,法院不受理关于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直接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分配决议、分配方案不平等对待村民,诉讼要求平等对待,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决议或者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法院不受理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强制入户费的纠纷。
(7)法院不受理村委会、村组因选举、辞职、免职、罢免等原因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发生的争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