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重庆分行私人银行部首席财富顾问,总行级私人银行专家,CPB认证私人银行家、CFP注册国际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CRFA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TP注册纳税筹划师。
2007年全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首届“上证风云榜”精英理财师40强,2015年度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理财联盟”全国十佳明星理财师第一名、2016年度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批“优秀私人财富顾问”、2016年度建行总行首批“最佳财富顾问”、重庆建行“最美建行人”。擅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综合理财规划、投资规划、保险规划、退休养老规划等。
我们在家庭角度常用的人身保险工具,主要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在高净值人群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主要是利用人寿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和传承筹划。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事行为。
一、人寿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有哪些优势?
1.具有风险转移和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
人寿保险通过保单的形式,将高净值人士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单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附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这种建立于大数法则之上的风险转移模式赋予了保单一定的杠杆功能,被保险人通过较低的资金即可获得较高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被列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因此,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功能,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2.人寿保险是一种安全、稳定的家族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工具
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人寿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是各国的通例,我国《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所以,只要你持有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的权益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被撤销而失效,从而最大程度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家族财富非常安全。
3.可有效保护家族成员及财富并防范婚变风险
人寿保险产品种类多样,可以选择适宜的保单及适合的保障条款,实现对家族成员和家族财富的保护,防范因为子女的婚变而给家族财富带来损失的风险。第一,隔离子女婚姻风险,保障子女的婚前财产。投保人在子女婚前可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投保人子女婚前或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可有效隔离子女婚姻风险。第二,可选择婚后给自己更多保障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可免受婚姻风险冲击。第三,可选择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的保险产品。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子女婚姻变化,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以便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第四,可选择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产品。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便于税务筹划、债务隔离和信息保密
保险产品由专业保险机构设计并提供服务,便于开展税务筹划,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规划,有效避免继承人挥霍遗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也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保险合同在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实现了与被保险人债务、税款的隔离。由于保险具有平抑风险、保障生活的社会功能,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保险金免税,这一免税政策赋予了保险具有适合长期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功能。
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密方面,保险相比遗嘱继承更有优势。不同于继承权公证需要面临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在同一场合并达成合意的环节,保险公司在通知受益人接受财产时不会通知除受益人及其监护人以外的人到场。
二、人寿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局限性
1.人寿保险只限于资金管理且效率较低
保险在财富保全与传承在中的主要缺陷是仅限于资金管理。保险不适用于股权、物业等非资金类型财产,因此对于主要财产为非现金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保险仅能作为财富传承的辅助手段,主要用于对传承人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和基本保障的作用。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产生的聚集效应分散风险,将大多数人的钱聚集起来应对少数人发生的风险。因此,保险本质上的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即便是保本、分红型的保险工具,其收益与储蓄也相差无几,从收益角度来看,不宜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而且保单购买后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也不适合作为主要的资金管理方式。
2.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资格限制较多
当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5岁以后,保险公司会拒保或加费承保,因为正常人一旦超过65岁以后身体的各种机能便会显著下降,各种病状也会接踵而至。另外,保险公司也对患有某些特殊疾病、体检不合格的被保险人也会拒保或者加费承保。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父母以外的其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保单的债务隔离性与架构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与信托财产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能够在经过一定的除斥期间后完全隔离委托人的债务不同,保单的债务隔离性是相对的,如果在保单中没有明确投保人以外的受益人,作为父母的投保人突然死亡,如果投保人生前背负债务,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如投保人没有负债,保单的现金价值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者中进行分配。
信托架构中,受益人的变更依据信托合同进行,如果信托合同没有特殊的约定,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经过某一特殊人或者特使程序的批准。而在保险架构中,对于受益人变更,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通知保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参考资料:《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3月出版,韩良主编)
作者简介:建行重庆分行私人银行部首席财富顾问,总行级私人银行专家,CPB认证私人银行家、CFP注册国际金融理财师、AFP金融理财师、CRFA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TP注册纳税筹划师。
2007年全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首届“上证风云榜”精英理财师40强,2015年度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理财联盟”全国十佳明星理财师第一名、2016年度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批“优秀私人财富顾问”、2016年度建行总行首批“最佳财富顾问”、重庆建行“最美建行人”。擅长家族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