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一帆、陈冬波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案号(2018)辽1321刑初178号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辽132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一帆,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湘潭璐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于2018年7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冬波,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凡宇,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海源,辽宁元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瑞贤,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毕广宇,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征,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磊,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帅,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玉金,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学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另行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8]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贤、黄一帆、陈冬波、吴征、董玉金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李瑞贤、陈冬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培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贤、黄一帆、陈冬波、吴征、董玉金及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毕某、俞丹佳、孟凡宇、林海源、杜磊、韩帅、孙冰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瑞贤、黄一帆、陈冬波、吴征、董玉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贤、陈冬波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一帆、陈冬波、吴征、董玉金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瑞贤、董玉金属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瑞贤、陈冬波系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黄一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冬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异议,我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李瑞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人李瑞贤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且李瑞贤电脑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获利,而是为了在游戏过程中实名认证,同时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综上,李瑞贤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李瑞贤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董玉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对罪名没有意见,销售XXT应该是合法的,主观上没有故意,XXT不能独立运行。销售蘑菇脚本是犯罪行为,对此部分指控认罪、悔罪。被告人董玉金在公安机关交纳10万元,有悔罪表现,又无前科劣迹,在校表现好,建议对董玉金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在五被告人处扣押的财物有:
扣押黄一帆的物品有:苹果手机23部、坚果R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苹果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一体机1台、电脑机箱1个、硬盘1个、存储器1个、内存卡1个、U盘3个、苹果iPad10个、营业执照2本、公章1枚、人民币134.8312万元。
扣押陈冬波的物品有:苹果X手机1部、6SPLUS1部、pad3部、电脑主机1台、5s5c12部、5c1部、笔记本电脑1台、硬盘2个、银行卡1张。冻结资金52.9556万元。
扣押李瑞贤的物品有:苹果牌手机86部、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手机2部、存储卡1个、小米路由器1个、电子银行银盾5个、建设银行卡2张、人民币42万元。
扣押吴征的物品有:银行卡2张、存储卡2张、手机卡1张、U盘4个、解某5张、笔记本电脑2台、ipad2个、苹果手机2部、手表1个、游戏机3个、ipod1个、苹果无线存储器1个、小游戏机1个、谷歌眼镜1个、中国银行电子口令1个、人民币30万元。
扣押董玉金的物品有:手机37部、电脑硬盘3个、平板电脑1个、魅族手机1部、银行卡19张、人民币10.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及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和抓捕被告人的经过。
2、人口信息,证实五被告人身份的自然状况。
3、朝阳县公安局民警关于陈冬波涉案数据情况说明、关于李瑞贤涉案数据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电子取证中发现陈冬波电脑中存储公民个人信息2千万余条,李瑞贤电脑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2.5万余条。
4、朝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20张光盘,其中4张为卓朗平台调取的原始数据,XXT源代码一张,蘑菇脚本源代码一张,交易数据1张,其余12张光盘系5人手机、电脑内提取的数据,同时证明五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的事实。
7、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征的女朋友,吴征是电脑程序员,和其他两三个人做XXT的事实。
8、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黄一帆是其老公,黄一帆开发XXT主要是为了出卖。
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董玉金的同学,其听董玉金说董玉金在网上卖XXT脚本。
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冬波的妻子,黄一帆是陈冬波的老板,每个月给陈冬波开工资,黄一帆有一个公司叫“璐娜科技有限公司”,XXT软件有问题,陈冬波负责维护一下。
18、搜查笔录五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搜查李瑞贤大连市旅顺口区岳翠台一期85B201室、黄一帆于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纺城名苑3栋4单元103室、2018年7月24日搜查陈冬波位于邢台市佳洲美地小区35号楼3单元701室、吴征五元南京市江宁天元东路228号苹果都市B座611室、2018年7月20日搜查董玉金于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奥兰半岛5栋16层6号进行搜查的事实。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瑞贤处扣押手机、电脑主机、银行卡、硬盘、现金等;在黄一帆处扣押银行卡、现金、手机、U盘、公章、营业执照等;在陈冬波处扣押手机、电脑主机、硬盘、银行卡等;在吴征处扣押银行卡、手机卡、笔记本电脑等;在董玉金处扣押手机、电脑硬盘、平板电脑等;刘某2处扣押手机。
2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朝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黄一帆处、陈冬波处、吴征处扣押的手机、移动硬盘、电脑硬盘、笔记本电脑、进行检验鉴定。对李瑞贤处、董玉金处扣押的手机、移动硬盘、电脑硬盘、笔记本电脑、进行检验鉴定,并存入光盘中。
21、光盘21张,证实五被告人在财付通、支付宝、卓朗平台等媒体涉案账目流水;从五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硬盘等设备提取内容;XXT、蘑菇脚本源代码等;及李瑞贤、陈冬波电脑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鉴定部门鉴定用光盘。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对本案综合评定如下:
一、被告人黄一帆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被告人陈冬波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三、被告人李瑞贤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吴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董玉金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李瑞贤违法所得42万元、黄一帆违法所得120万元、陈冬波违法所得60万元、吴征违法所得30万元、董玉金违法所得5.041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七、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各被告人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