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警律联调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本所法律专业优势以及律师的专业能力,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启动“警律联动”合作项目,选派部分专业律师前往荷叶地派出所值班,并开展驻所调解工作。该机制旨在当化解矛盾纠纷时引入律师的专业力量,形成以派出所为主导、驻所律师配合、人民调解员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格局,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党总支、团支部高度重视与荷叶地派出所“警律联动”合作项目,驻所值班调解律师招募通知在律所内发布后,所内律师积极报名。本所从报名的律师中先后选派41位专业知识过硬,综合素养高的律师,其中有多位共产党员律师和共青团员律师。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辖区内有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五大商业体,企业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警律联调的机制,通过警律联动、优势互补,不断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持续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本所第十五期派驻律师的调解日志,让我们一同来聆听律师在此次值班调解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感受人民警察、律师以及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共产党员、专职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学士。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天气:小雨
报警事由:
一美容店女员工自行离职,老板拒绝支付辞职前的9天的工资,多次追讨,未果,报警,要求派出所给予处理。
关键词:
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当事人:
未成年工,老板
调解过程: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律师寄语:
用人单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能招用童工,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虞盼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共产党员。具有在人民法院的多年工作履历。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类纠纷、合同类纠纷、婚姻继承类纠纷、公司综合类业务纠纷等。
“培训机构退费难,合同签约要谨慎”
天气:晴
一名在校学生因为专升本学习需要,暑期报了一个辅导班。该辅导班提供线上和线下的课程辅导,但是约定了如果线下某课程人数不够开班的情况下,该课程不开课,学生可以转到其他课程。该名学生所报线下课程因为人数不够,遂未开课,双方因为退费问题发生争议,该名学生遂报警处理。
律师分析:
在这起纠纷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生报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特定专业课程培训,但是培训班却未能提供该项课程,导致该名学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培训班约定了可以更换课程,但是该培训班提供的其他线下课程与其需要专业课程不能匹配,即便调课,也达不到学生的学习目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因为培训机构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对于未履行部分,辅导机构应按剩余课时应退还相应金额,经过我们的调解和解答,辅导机构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律师寄语:
共产党员、实习律师业务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等。
“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怎么办?”
天气:阴
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某女士支付费用,某女士报警,要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应付款。
某女士、某公司负责人。
某女士称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自2024年2月份开始,某公司每月20日应向其支付3360元不等。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了5个月,自2024年7月份开始某公司便不再按约履行,截止目前某公司共欠款10080元,且10月20日某公司还需支付3360元。某公司负责人认可某女士的陈述,也愿意积极解决问题。
调解员与我一起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我们分别与某女士和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前向某女士支付2024年7月-10月的费用共计13440元,2024年11月之后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若未按约履行,某公司将额外支付四倍LPR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有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公司违约,某女士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针对后续的合同履行,双方还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协议等是对双方的有效约定,签订之前建议考察对方的履行能力,签订时注意条款的清楚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标准,切忌稀里糊涂地签名。
专职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经济学双学士。业务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律服务、刑事
“理性冷静克制远离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
2024年10月16日下午,孕妇A因上午委托其丈夫在B超市(个体经营户)购买的母婴用品不符合自身使用条件,A遂带货品去B超市申请更换,在换货过程中与超市员工C发生争吵,后超市员工C动手打了A一巴掌,后A报警,由荷叶地派出所处警。
孕妇A、超市员工C
作为值班律师,我把A单独拉到一个调解室,询问了A的想法。A此时气也消了,仅要求员工C当面赔礼道歉即可。我又把员工C拉到走道上,向C阐述打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员工C此时内心非常不服气,认为A辱骂在先,自己是气不过才动手的。我跟C说:“第一,A是孕妇,你再怎么生气也不能和孕妇动手,这次你是运气好、没出事,要不然孕妇受伤或者胎儿受伤,就不是赔礼道歉能解决的了,赔钱就不说了,你甚至可能因为故意伤害等被判刑;第二、A骂你,你为什么不能先报警,非要动手,你也知道超市有监控,你报警,警察同志看完监控会让A给你道歉的;第三,要道歉就好好道歉,不要说什么我知道错了,直接就说对不起,你不说,对方真要求公安机关处罚你,你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后C和我返回房间,C老老实实向A当面鞠躬道歉,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不要打架,没有赢家,都是输家!
2、有问题找警察,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发动和依靠群众”、“溯源治理”、“多元解纷”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也是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的发展理念,律所管委会高度重视,党团员律师带头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本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质,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铸牢实干之魂、树牢实绩导向,不断将公益服务与律所发展深度融合,推动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履行社会公益职责,持续加大公益普法活动力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与公安机关互为补充,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公共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百姓和顺、社会长治久安、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贡献中银(合肥)的专业力量!
“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方法,历经不同时期,适应各种矛盾变化,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依靠群众探索创新,使“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不断丰富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书写一个个基层治理的鲜活故事,铺就一座座沟通党心民心的连心桥,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荷叶碧连天”出自宋代·杨万里《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毕竟西湖六月中,风光不与四时同。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荷叶碧连天”原意描绘了荷叶繁多且颜色碧绿,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广阔景象。本文用“荷叶碧连天”比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举措,通过警律联调这一有效实践,进一步强化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