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新浪财经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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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3

引言......6

正文......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5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1

八、发行人的业务......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3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33

二十三、结论意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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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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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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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值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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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德恒01F20201023号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新环保”)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史雪飞律师和桑士东律师,签字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史雪飞律师,美国波士顿大学美国法法学硕士(LL.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证券及公司法律业务,先后参与多家企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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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德恒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一)编制查验计划,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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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查验计划,收集、整理、制作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将法律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访谈笔录等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件

(四)参与上市辅导,协助发行人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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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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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和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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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2020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数:不超过7,57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安排股东发售老股;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6)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募集资金用途: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向如下项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冰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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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59,325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制作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

(8)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聘请中介机构;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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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4.《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5.《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预案》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为了实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分别在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投资了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内蒙古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西区投资了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和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59,325万元。现公司拟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将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上述项目。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预案》

8.《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预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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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华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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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自华新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分别签署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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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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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控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务,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夫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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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22,722.3182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575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份达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8,335,057.40元、52,157,162.54元、84,165,534.80元,46,377,713.78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36,322,697.34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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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华新有限的设立

1.华新有限系于2006年10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华新有限成立时的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9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刚,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其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2006年7月17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集团与华酉元地共同出资设立华新有限。其中华酉元地以货币出资1,654.8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16%;华星集团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1,345.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84%。

3.根据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出具的“中恒业(2006)评字第087号”《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顺沙路街11号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截至2006年7月19日,上述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1,345.19万元。上述评估结果业经华星集团备案。

4.根据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出具的“华审字(2006)第032号”《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10月20日止,华新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654.81万元。

5.2006年10月26日,华新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110000199879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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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查验,华新有限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7.根据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出具的“华验字(2007)第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3月21日,华星集团已与华新有限就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华新有限取得“京房权证昌股移字第30706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京昌国用(2007转)第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截至2007年3月31日,华新有限已收到股东华星集团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1,345.19万元,华新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8.经查验,经过六次增资、六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至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前,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有限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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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核准告知书》(核准字告知书号:2015001154号),核准华新有限名称变更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2015年11月2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审字[2015]3772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华新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264,329,656.39元。

(3)2015年11月2日,华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华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公司名称变更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审计确定的华新有限净资产264,329,656.39元按1:0.59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股本为15,48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4)2015年11月4日,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组织形式、资产投入及股份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5)2015年11月4日,中水致远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120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书,华新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1,695.61万元。

(6)2015年11月9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5]387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1月9日止,华新环保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15,480万元。

(7)2015年11月20日,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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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由全体1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以所拥有的经审计截至2015年8月31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折合股本15,480万元,每股面值1元。

(8)2015年11月30日,华新环保取得了通州工商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795101904A”的《营业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10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起人协议》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华新有限变更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2.各发起人确认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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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日,华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64,329,656.39元。各发起人同意,将前述净资产按照1:0.59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15,480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股本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予以认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5,480万元,股份总数为15,4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3.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华新有限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1.审计事项

2015年11月2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审字[2015]3772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华新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264,329,656.39元。

2.评估事项

2015年11月4日,中水致远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1200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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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15年8月31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1,695.61万元。

3.验资事项2015年11月9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5]387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1月9日止,华新环保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15,480万元。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包括:

(1)《关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3)《设立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的出资情况的议案》;

(4)《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

(5)《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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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3)《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务。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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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10名发起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15,48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00%。发行人发起人分别为:张军、恒易伟业、科惠合伙、沙越、林耀武、张玉林、凯喜雅国际、张喜林、沙初犊、科惠有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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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8名股东,其中包括10名发起人,8名非发起人股东。其中,10名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8名非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恒易伟业

恒易伟业现持有发行人股份2,784.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25%。恒易伟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318087361G”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沙越,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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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恒易伟业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恒易伟业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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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惠合伙

根据科惠合伙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惠合伙的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的核查,科惠合伙已于2015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D5084)。科惠合伙已委托科惠有限进行管理,科惠有限已于2015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59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科惠合伙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科惠有限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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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惠有限

科惠有限现持有发行人股份307.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35%。科惠有限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9161369XT”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沈明宏,经营范围为:

根据科惠有限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惠有限的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的核查,科惠有限已于2015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593)。

(4)凯喜雅国际

凯喜雅国际现持有发行人股份689.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3.03%。凯喜雅国际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368613562”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强,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计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各种纤维、丝绸、纺织面料、服装、丝绸制品、纺织品及原辅材料;纺织机械、机电配件、汽车零部件及汽车装饰用品、工艺品、包装物品、仪器仪表、建材(不包括涂料)、矿产品、矿物油(不含成品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煤炭(无储存)、沥青、钢材、橡胶、木材、五金、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初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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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凯喜雅国际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凯喜雅国际的股东情况如下:

根据凯喜雅国际提供的说明并经查验,凯喜雅国际前身是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底实施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家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并非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设立目的是进行实业经营,主营业务为丝绸纺织的生产销售(外贸为主),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亦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凯喜雅国际设立至今,股东的投资均为自有资金,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行为,亦未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及/或支付管理费用。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凯喜雅国际持有股权的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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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组织均是进行实业经营的企业,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凯喜雅国际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或其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程序。

(5)张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军直接持有发行人20.23%的股份,通过持有恒易伟业70.5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军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军的访谈,张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70924****,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张军现任发行人董事长、云南华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内蒙古华新执行董事。

(6)林耀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耀武直接持有发行人5.28%的股份,通过持有恒易伟业1.8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林耀武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林耀武的访谈,林耀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8071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林耀武现任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内蒙古华新总经理。

(7)张玉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玉林直接持有发行人5.01%的股份,通过持有恒易伟业1.8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玉林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玉林的访谈,张玉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再生资源高级鉴定评估师,身份证号码为15010219730922****,住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张玉林现任发行人董事、华新凯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总经理、香蕉皮监事、华新蒙正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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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喜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喜林直接持有发行人1.98%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喜林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喜林的访谈,张喜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5010219670506****,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张喜林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绿洲新氟董事长、华新弘达董事。

(9)沙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沙越直接持有发行人13.72%的股份。通过持有恒易伟业0.9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担任恒易伟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沙越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沙越的访谈,沙越,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4262319771217****,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10)沙初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沙初犊直接持有发行人1.79%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沙初犊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沙初犊的访谈,沙初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4021119741218****,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2.股东(非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青域敦行

根据青域敦行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域敦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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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的核查,青域敦行已于201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编号:S80291)。青域敦行的管理人嘉兴青域易禾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8673)。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中,青域敦行的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中存在契约型基金。

①青域敦行直接股东中契约型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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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龙树资本1504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因此,龙树资本1504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为龙树资本所持青域敦行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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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述人员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龙树资本1504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龙树资本1504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管理人龙树资本作出承诺“如果直至本产品存续期届满之日,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仍流通受限,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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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理人承诺在该期限届满日之前,与本产品的投资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将本产品存续期限延长至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不再受到流通限制之日,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龙树资本1504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②青域敦行间接股东中契约型基金情况

青域敦行间接股东中存在歌斐百年财道全配置投资基金等7只契约型基金,根据上述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上述7只契约型基金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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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上述人员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歌斐百年财道全配置投资基金等7只契约型基金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上述7只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均作出承诺“如果直至本产品存续期届满之日,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仍流通受限,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在该期限届满日之前,与本产品的投资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将本产品存续期限延长至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不再受到流通限制之日,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上述7只契约型基金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4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间接股东中存在的契约型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问答》第14条的规定。

(2)张玉山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玉山持有发行人2.96%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玉山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玉山的访谈,张玉山,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40604****,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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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如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包如荣持有发行人5.18%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包如荣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包如荣的访谈,包如荣,男,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519611128****,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五云东路。

(4)李云飞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云飞持有发行人3.16%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李云飞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李云飞的访谈,李云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5282519691110****,住址为北京海淀区万柳中路。

(5)高宏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宏健持有发行人0.74%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高宏健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高宏健的访谈,高宏健国籍为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1919700515****,住址为江苏省江阴市花园五村。

(6)孔红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孔红满持有发行人2.11%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孔红满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孔红满的访谈,孔红满,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650101****,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星标家园。

(7)海通创新

海通创新现持有发行人股份7,177,034股,占股份总数的3.16%。海通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94731424M”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时建龙,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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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王建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建明持有发行人0.21%的股份,通过持有恒易伟业12.5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王建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3010419670719****,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王建明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香蕉皮监事、华新弘达董事、华新蒙正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3.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张军与沙越为夫妻关系,沙初犊与沙越为兄妹关系;张军和张玉林为叔侄关系;张军、沙越、王建明、林耀武、张玉林为恒易伟业合伙人,其中,沙越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科惠有限为科惠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凯喜雅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凯喜雅控股有限公司为科惠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包如荣为凯喜雅国际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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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表决权。并且,张军和沙越系夫妻关系。因此,张军、沙越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33.95%的股份,并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表决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军、沙越最近两年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由华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华新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过程如下:

(一)华新有限的设立

经查验,华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华新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华新有限的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有限自其成立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4月,华新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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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华新有限股东华酉元地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出资额1,654.81万元中的1,204.81万元转让给太极华英、450.00万元转让给蔚蓝科讯,该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7年4月4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据此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07年4月5日,华酉元地分别与太极华英、蔚蓝科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2007年5月,华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5月,华新有限股东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世纪佳通,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7年5月9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开转让华新有限

34.84%股权形成如下决议:(1)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华星集团持有华新有限34.84%股权。股权转让后华星集团在华新有限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占股10%;(2)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参考(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4月30日)。

2007年5月25日,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诚信评字(2007)第C042号”《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34.84%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其确定

34.84%的华新有限股权价值为1,019.76万元。

2007年5月28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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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华星集团持有公司的34.84%股权,并同意以1,519.76万元的价格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07年6月1日,华星集团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7年6月11日,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34.84%股权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08年11月27日,华星集团与世纪佳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星集团将其持有公司的34.84%股权以1,519.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世纪佳通。

2008年12月5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编号为No:0025085的《产权交易凭证》。

2008年12月15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华星集团将其持有公司的34.84%股权转让给世纪佳通,并据此更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诚信评字(2007)第C042号”《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4月30日,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鉴于华星集团与世纪佳通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北京产权交易所于2008年12月5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华新有限于2008年12月15日召开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因此,从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有效期,转让程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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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上述程序瑕疵,但鉴于:(1)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华星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参考,华星集团已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转让,即已根据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对应的华新有限注册资本为1,045.19万元,评估值为1,019.76万元(0.98元/注册资本),实际转让价格为1,519.76万元(1.45元/注册资本)。根据中诚信安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诚信安瑞审字[2010]第255号”《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为42,450,483.51元(1.42元/注册资本);且2011年3月,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转让给太极华英时,股权转让标的对应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评估值为

402.17万元(1.34元/注册资本),实际转让价格为420.00万元(1.40元/注册资本),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时,资产评估结果虽已超过一年有效期限,但不存在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根据发行人陈述,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至今,华星集团与世纪佳通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及争议;(4)2008年12月5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了编号为No:0025085的《产权交易凭证》;(5)2008年12月15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批准了本次转让行为,华星集团作为转让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已签章,对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及股权变动行为予以了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虽存在实际完成时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的程序瑕疵,但已根据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取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和备案,不存在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1年3月,华新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年3月,华新有限股东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转让给太极华英,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0年9月25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开转让华新有限10%股权形成如下决议:(1)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华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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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2)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参考,但不得低于420.00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

2010年11月5日,北京焱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焱辉评报字(2010)040号”《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拟转让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02.17万元。

2010年11月8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华星集团持有华新有限的10%股权,并同意以420.00万元的价格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10年11月9日,华星集团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010年11月10日,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10年12月20日,华星集团与太极华英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星集团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10%股权以4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太极华英。

2010年12月24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No:T31100056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注明华星集团以420.00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转让给太极华英。

2011年3月1日,华新有限召开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10%股权转让给太极华英,并据此修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4)2011年4月,华新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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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蔚蓝科讯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450.00万元出资转让给太极华英,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年4月15日,蔚蓝科讯与太极华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蔚蓝科讯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45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太极华英。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五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据此更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5)2011年4月,华新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年4月,发行人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5,000.00万元,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年4月16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五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3,000.00万元增加至5,000.00万元,其中太极华英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303.20万元,世纪佳通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96.80万元,并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1年5月11日,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易验字(2011)第3-146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5月11日止,华新有限已收到太极华英、世纪佳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000.00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00%。

2011年5月12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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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年11月,华新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1年11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7,000.00万元,同时增加新股东张军,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年11月3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增加至7,000.00万元,其中增资部分2,000.00万元分别由太极华英认缴845.00万元,世纪佳通认缴455.00万元,新股东张军认缴700.00万元,并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1年11月3日,北京东胜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润鹏冀能验字(2011)第T150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1月3日止,华新有限已收到太极华英、世纪佳通与新股东张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000.00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1年11月9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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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1年12月,华新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1年12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8,750.00万元,同时增加新股东科惠合伙,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年12月16日,华新有限召开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7,000.00万元增加至8,750.00万元;新股东科惠合伙向华新有限出资5,000.00万元,其中1,75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3,25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1年12月16日,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佳誉验字(2011)03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2月16日止,华新有限已收到新股东科惠合伙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5,000.00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1,7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3,250.00万元计入华新有限资本公积。

2011年12月19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8)2012年3月,华新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2年3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12,000.00万元,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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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华新有限召开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0.00万元,其中太极华英认缴1,523.98万元、世纪佳通认缴816.02万元、科惠合伙认缴650.00万元、张军认缴260.00万元;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2年3月5日,北京中德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德恒验字[2012]A-01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3月1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3,250.00万元(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25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其中太极华英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523.98万元、股东世纪佳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816.02万元、科惠合伙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50.00万元、张军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60.00万元。

2012年5月9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9)2012年12月,华新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华新有限股东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3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科惠有限,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2年12月31日,世纪佳通与科惠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300.00万元出资额以6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惠有限。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据此修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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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4年12月,华新有限第五次增资

2014年12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14,784.00万元,同时增加新股东恒易伟业,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年1月13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3-3-2-51

(11)2015年1月,华新有限第六次增资

2015年1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15,480.00万元,同时增加新股东凯喜雅国际,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年2月9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3-3-2-52

(12)2015年6月,华新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5年6月,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2,713.01万元出资额中的1,899.11万元转让给沙越,406.95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06.95万元转让给沙初犊。太极华英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5,626.99万元出资额中的3,245.28万元转让给张军,1,200.04万元转让给林耀武,731.51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50.16万元转让给张喜林。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年6月30日,世纪佳通与沙越、张玉林、沙初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2,713.01万元出资额中的1,899.11万元转让给沙越,406.95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06.95万元转让给沙初犊。

2015年6月30日,太极华英与张军、林耀武、张玉林、张喜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极华英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5,626.99万元出资额中的3,245.28万元转让给张军,1,200.04万元转让给林耀武,731.51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50.16万元转让给张喜林。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张玉林、林耀武、张喜林、沙越与沙初犊,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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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2015年11月30日发行人设立2015年11月30日,华新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2.2015年12月,华新环保第一次增资2015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480.00万元增至16,826.00万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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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由15,480.00万股增至16,826.00万股,其中张玉山以1,5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

673.00万股股份,青域敦行以1,500.00万元的价格认购673.00万股股份,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年12月18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16年3月,华新环保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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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11月,华新环保第二次增资

2017年11月,公司发行8,403,361.00股股份,新增股份由沙越以19,999,999.18元债权认购,发行价格为2.38元/股,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7年10月25日,华普天健出具“会专字[2017]5173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借款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欠沙越的借款情况。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后附《借款明细表》,截至2017年8月31日,沙越持有的华新环保债权本金金额为29,975,232.87元,应付利息为4,471,738.46元。

2017年10月26日,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天衡平评字[2017]33026号”《自然人沙越拟以持有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沙越持有的华新环保债权总额为34,446,971.33元,其中本金金额为29,975,232.87元,利息金额为4,471,738.46元,本项目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部分债权系债权本金,账面值为19,999,999.18元,评估值为19,999,999.18元。

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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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际控制人沙越以债转股方式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8,403,361.00股股份,新增股份由沙越以19,999,999.18元债权认购,发行价格为2.38元/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11月20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7]52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1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沙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8,403,361.00元。沙越以持有公司的部分债权作价出资19,999,999.18元,其中股本8,403,361.00元,资本公积11,596,638.18元。

2018年1月25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5.2018年2月,华新环保第三次增资

2018年2月,公司发行25,490,197.00股股份,其中包如荣以30,000,000.30元认购11,764,706.00股,青域敦行以25,000,001.10元认购9,803,922.00股,张军以10,000,000.05元认购3,921,569.00股,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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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25,490,197.00股股份,其中包如荣以30,000,000.30元认购11,764,706股,青域敦行以25,000,001.10元认购9,803,922.00股,张军以10,000,000.05元认购3,921,569.00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3月28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8]247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3月28日止,公司已向自然人包如荣、自然人张军、青域敦行等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5,490,197.00股,募集资金总额65,000,002.3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75,471.70元(不含税金额),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724,530.6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490,197.00元,计入资本公积39,234,333.65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8年7月11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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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9年9月,华新环保第四次增资

2019年9月,公司进行债转股,增资3,777,756股股份,沙越以其拥有的对公司的扣税后的债权总额14,015,474.76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的股票,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9年8月13日,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586号”《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债权转股权事宜涉及的原股东沙越持有的其债权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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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债权资产账面价值15,025,535.67元,核实后账面价值15,025,535.67元,评估价值为15,025,535.67元。

2019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沙越债权转股权的议案》,公司进行债转股,增资3,777,756股股份,沙越以其拥有的对公司的扣税后的债权总额14,015,474.76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的股票。本次债转股的价格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110ZC9119号”《审计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等因素,经股东协商确定最终增资价格为3.71元/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2019年10月10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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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12月,华新环保第五次增资2019年12月,公司增加新股东: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王建明、海通创新,增加注册资本21,291,868.00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27,223,182.00元,溢价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9年12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29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2月25日止,公司收到本次增资的第二次出资款,由股东高宏建、孔红满、王建明、海通创新出资,即本期实收认缴股款合计59,000,006.12元,上述增资系货币出资,其中:新增股本14,114,834.00元,资本公积44,885,172.12元。截至2019年12月2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227,223,182.00元,累计股本为227,223,1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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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增资入股的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上述增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增资所涉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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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凯喜雅国际、科惠有限、海通创新、科惠合伙、青域敦行、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未提出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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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3条的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增资涉及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自签署后至今,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相应的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的约定,该等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自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之日自动终止或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因此,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六)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工程设计;收集、贮存、利用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收集、贮存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施工总承包;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销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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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演变情况如下:

2019年7月1日,公司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道路货物运输;专业承包;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收购黄金制品;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加工回收废旧塑料;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20年6月1日,公司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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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新环保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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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处置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1.发行人

(1)2010年7月30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核发的《北京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证明》(编号:1102231531),主要经营品种: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

(2)2013年4月12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100110454),主要经营品种: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

(3)2016年11月1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D11000024),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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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核准规模为2,500吨/年,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4)2018年9月18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1101121),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能力:

电视机56万台/年,电冰箱24万台/年,洗衣机28万台/年,房间空调器16万台/年,微型计算机26万台/每年,有效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

(5)2018年7月24日,根据通州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2140337),发行人已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6)2012年3月16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编号:1114961475),企业经营类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2018年12月11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核发的“京交运管许可货字11011201393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10232402),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8)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D11000031),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规模:8000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内蒙古华新

(1)2015年12月24日,内蒙古华新取得乌兰察布市商务局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5098102008),主要经营品种:对家电、手机等电子产品回收并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技术设计和转让、培训、销售家用电器设备。

(2)2020年1月16日,内蒙古华新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1509810094),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4、HW06、HW07、HW08、HW12、HW13、HW15、HW17、HW18、HW19、HW20、HW21、HW22、HW23、HW24、HW25、HW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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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27、HW28、HW29、HW30、HW31、HW32、HW33、HW34、HW35、HW36、HW46、HW47、HW48、HW49、HW50、(900-000-XX);核准经营规模:95000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6日。

(3)2019年10月9日,内蒙古华新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1509811),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电视机57万台/年,电冰箱20万台/年,洗衣机20万台/年,房间空调器7万台/年,微型计算机8万台/年,有效期自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3.华新凯业

(1)1999年4月5日,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编号:公特京废字第EG0097号),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汽车解体)。

(2)2014年10月16日,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100120015),主要经营品种:废旧物资收购;收购、解体、加工报废机动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4.云南华再

(1)2011年5月18日,云南华再取得嵩明县公安局杨林开发区派出所核发的《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昆公特备字第2号),经营项目:

通过物理工艺对旧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电子产品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

(2)2013年2月28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东川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5301130051),主要经营品种:以营业执照为准。

(3)2019年11月26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核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YD530113003),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年经营规模:25,000吨;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

(4)2020年6月24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环保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5301134),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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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各类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电视机56万台/年、电冰箱30万台/年、洗衣机25万台/年、空调1万台/年、电脑8万台/年,有效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5.华新弘达2019年11月8日,华新弘达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1509810123),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HW08(900-214-08)、HW08(900-217-08)、HW08(900-218-08)、HW08(900-219-08)、HW08(900-220-08)、HW08(900-249-08);核准经营规模:废旧蓄电池15000吨/年,废润滑油20000吨/年,有效期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

6.香蕉皮2015年2月11日,香蕉皮取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京技商务[2015]1号),主要经营品种为:再生资源回收。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夫妇。张军持有发行人45,974,306.0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20.23%。沙越持有发行人31,172,221.0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13.72%,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表决权。并且,张军和沙越系夫妻关系。因此,张军、沙越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33.95%的股份,并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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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表:

其中发行人股东科惠有限为科惠合伙的管理人,发行人股东凯喜雅国际为包如荣控制的企业。

持股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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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的子公司

(1)华新凯业

华新凯业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2)云南华再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云南华再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13566217495T”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军,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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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华新

(4)香蕉皮及其分公司

①香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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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香蕉皮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5)云南京新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云南京新成立于2019年8月9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113MA6P0Y3E73”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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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新蒙正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蒙正成立于2019年3月27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6K470E”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余乐,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固体废弃物与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处置、利用及开发;再生包装桶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及技术咨询,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废旧润滑油,废旧切削液及废旧乳化液的回收及仓储。”。华新蒙正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7)华新弘达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弘达成立于2019年2月2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56QJ55”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许恒睿,注册资本为

2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废旧润滑油、废切削液及废乳化液的回收及贮存。”

华新弘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8)绿洲新氟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绿洲新氟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JML40H”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李阳,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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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5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含氟精细化工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绿洲新氟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60.00%的股权。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参股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发行人董事张玉林持股25%;公司董事长张军之姐张呼梅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并持股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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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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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为华星康彩、河南华再、云南华柏及京吉和。

(1)华星康彩

(2)河南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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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华柏

(4)京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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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因公司业务发展方向调整,京吉和一直未实际开展业务。2020年7月23日,经邢台市南和区行政审批局核准,京吉和注销。

2018年12月,云南华柏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处以100元罚款;2018年11月,华星康彩被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处以500元的税务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除此之外,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出具的说明,上述四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经查验,除已说明的情形外,上述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上述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事宜。

(二)关联交易

1.出售商品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销售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7年1月1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销售合同》,华新凯业向车易拆销售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合同有效期2年。2017年度,华新凯业向车易拆销售汽车零配件总计金额为20.09万元。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采购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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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署《合作协议》,华新凯业向车易拆采购报废车辆,并将车辆进行解体报废,合同有效期2年。2017年度与2018年度,华新凯业分别向车易拆采购废旧汽车281辆和9辆,采购金额分别为18.5万元和0.62万元。

2018年2月1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交管局罚没车处置服务协议》,华新凯业负责对车辆进行解体处置,车易拆负责对罚没车辆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和信息查询,华新凯业支付车易拆上述服务费200元/辆,合同有效期2年。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应付车易拆的服务费分别为38.10万元和37.54万元。

2018年度,车易拆为发行人提供软件升级改造、废旧车辆运营管理系统年度日常运维等服务软件服务。华新凯业共向车易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39万元,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1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拆为华新凯业提供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金额20.00万元。

(2)2017年9月20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拆为华新凯业提供基于华新凯业现有运营管理系统进行部署实施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00万元;

(3)2017年12月28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拆为华新凯业提供基于华新凯业现有运营系统的运维服务,合同金额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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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关键管理人员12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键管理人员14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关键管理人员12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关键管理人员11人,支付薪酬情况见下表:

4.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2019年度租赁使用南和京和使用面积为2,740平方米的厂房,每天每平米租赁费0.4元,共计40万元整。

2020年5-6月,公司关联方车易拆由于食堂整改,员工无法进行日常就餐,因此车易拆员工于发行人食堂进行日常就餐,由此产生的交易金额共2,358.49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1)应收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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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付关联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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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租赁情况

7.关联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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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资金拆借情况

(1)关联方资金拆借(本金)

①2020年1-6月:

②2019年:

③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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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2017年:

(2)关联方资金拆借(各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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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科惠有限、凯喜雅国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书面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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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中: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控制的恒易伟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张军控制的北京华宇英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应用软件和计算机系统应用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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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人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无论是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本人保证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新技术、新产品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本人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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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5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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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将“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26197号”的房屋、“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145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为北京银行上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的4,70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

发行人将“京(2018)通不动产权第0026937号”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中国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在5,000.00万元内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云南华再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完毕。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华新有限于2012年5月18日、7月3日分别付款500.00万元、300.00万元给昆明东起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付款100.00万元给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云南华再于2014年3月28日付款300.00万元给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至此土地预付款合计1,200.00万元已付清。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访谈等资料,目前该地已付清土地预付款,并已实现“三通”,尚待履行招拍挂程序,至今尚未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系东川区与寻甸县共建,土地手续在寻甸县办理,其他手续在东川区办理,两县区对土地价格认识不同,导致目前园区投产的23家企业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园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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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历史问题,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有如下建筑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具体情形如下:

(1)发行人pcb拆解品储存车间、金属分类打包车间和锅炉房。上述建筑虽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后出于员工住宿、就餐需要,将金属分类打包车间和pcb拆解品储存车间分别改建为员工倒班宿舍和食堂,因此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金属分类打包车间未办理后续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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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华再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的办公楼、仓库和厂房。2013年4月2日,云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地字第[5301132013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4日,云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颁发的“建字第[530113201300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2月1日,云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颁发的“2014-012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建筑由于云南华再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1.土地使用权”],因此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3)内蒙古华新位于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的厂房、办公楼,该等建筑目前正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不动产登记证书正在办理中。其中内蒙古华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项目已取得“蒙(2016)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00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字第152628201600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26282018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蒙古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已取得“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5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字第152628201800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52628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152628201908060101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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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成品库、塑料加工分选区为临时建筑,该处建筑尚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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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的房屋合计10项,具体如下: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仅有第4项房屋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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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租用任何房屋和/或土地过程中存在权属纠纷、停用、拆迁或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租用该等房屋和/或土地,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损失,其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全额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上述事项遭受任何损失,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4.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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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10月28日华新凯业与恒昌祥投资签订的《合作协议》,华新凯业租赁恒昌祥投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高丽营段南侧的集体土地,用于仓储,租赁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经查验,2006年9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向恒昌祥投资核发了“京顺集用2006划企字第007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恒昌祥投资出租给华新凯业的土地为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租赁行为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1)境外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境外注册商标。

(2)境内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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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人工造雪;防锈;消毒;维修信息;清扫街道;清洗(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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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专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总计45项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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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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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形资产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其他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并且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的财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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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销售合同、主要采购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以及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1)根据华新环保和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华新环保委托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废旧塑料产品及废旧金属产品,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根据华新环保和再生环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作协议书,再生环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收购华新环保回收的电子设备,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限3年。

(3)根据华新环保和天津爱德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华新环保委托天津爱德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理冰箱压缩机,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4)根据华新凯业与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废三元催化器销售协议,华新凯业将废三元催化器销售给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供货量不低于18吨/年,合同期限1年。

(5)根据内蒙古华新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内蒙古华新为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危险废物转移、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服务,预处置量为9,800吨,处置价格为1,300元/吨。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6)根据内蒙古华新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和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内蒙古华新为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危险废物转移、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服务,每批预处置量为9,800吨,处置价格为1,350元/吨。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已注册并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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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2.采购合同

(1)根据华新环保和吕宝强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议书,华新环保委托吕宝强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据回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限3年。

(2)根据华新环保和王双宝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议书,华新环保委托王双宝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据回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限3年。

(3)根据内蒙古华新和连海霞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议书,内蒙古华新委托连海霞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据回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限1年。

(4)根据华新环保和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的《企业再循环服务协议》,华新环保回收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客户的3C产品、服务器、办公家具等,每次回收清单、报价等内容通过相应回收确认单确认,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的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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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2020年第10号”《合规记录告知书》:“经查,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货币信贷、银行账户、票据管理和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被我营业管理部处罚的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承诺:“如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报告期内与银行签订受托支付贷款合同的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任何处罚或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承担处罚结果或责任,保证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确保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发生向银行提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易合同获取受托支付贷款或受托支付贷款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情况,如果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再发生上述违规融资行为,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经核查后发布意见:“对公司自2017年1月起存在向银行提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易合同获取受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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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发行人应付张军1,799,100.26元、应付张玉林370,000.00元和应付车易拆375,400.00元采购款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二)”所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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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付款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华新有限)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增资及股权变动

发行人的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3.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4.合并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分立合并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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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2006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1)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8,403,361股股份,每股价格2.38元,发行对象为沙越,沙越以债权认购。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2018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不超过25,490,197股股份,每股价格2.55元发行对象为包如荣、青域敦行、张军。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3)2019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资3,777,756股股份,沙越以其拥有的对公司的剩余债权14,015,474.76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的股票。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4)2019年12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7,223,182元,新增股东李云飞、高宏健、孔红满、王建明、海通创新。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5)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6)2020年8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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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草案)》系由其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拟订,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发行人现时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其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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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1.2019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20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1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具体任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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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张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其曾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王建根提供过资金。本所律师查阅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7]湘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建根利用其主持湖南移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其他同案人共同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019.77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太极华英股东张甲所送干股和现金,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目前该裁定已经生效。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对张军进行了访谈。根据张军的陈述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太极华英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查验,太极华英主要从事SUN服务器代理和系统集成业务,已于2019年5月20日注销。原太极华英股东张军、林耀武分别持有太极华英49.75%和39.25%股权。2008年6月,张军、林耀武将其持有的太极华英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建根指定的亲属欧某某。该等股权于2010年2月退回,期间太极华英未曾向王建根分红。此外,为感谢王建根多年来的关照,出于人情,王建根退休后,张军安排其侄张玉林代取10.00万元现金,由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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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经查询,北京市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太极华英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董事长张军,原股东林耀武、张玉林在湖南省移动公司原董事长王建根系列案件(案号[2017]湘刑终318号)中,未发现被我院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20年8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张军“在本证明出具日前,未发现其在本市有犯罪记录。”

2020年8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泉堡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林耀武“在本证明出具日前,未发现其在本市有犯罪记录。”

2020年8月25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张玉林“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经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张军、林耀武、张玉林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公司也一直正常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张军、董事林耀武、张玉林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陈述,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张军、林耀武、张玉林、王建明、张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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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锋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8年12月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军、刘剑锋、王建明、林耀武、张喜林、张玉林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9年12月9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红、郑俊果、李辉为独立董事。2020年4月30日,刘剑锋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位。

2.监事的变化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未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曾分别由王世荣、姚智担任。2015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沙初犊、赵铁龙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刘洋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沙初犊为监事会主席。2018年6月26日,赵铁龙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名巴雅尔为公司新任监事人选。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沙初犊、巴雅尔为第二届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洋为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2018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沙初犊、巴雅尔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2018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巴雅尔为监事会主席。2019年9月1日,沙初犊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位,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余乐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设一名经理,由王建明担任。201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建明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林耀武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张喜林、张玉林、姚智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孟聪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2月,孟聪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2017年5月22日,姚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8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建明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林耀武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张喜林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嵩(曾用名:罗晓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聘任刘时权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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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李辉、王红、郑俊果为独立董事,其中李辉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1.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6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11006203)。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子公司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11008732)。

2019年12月4日,发行人子公司内蒙古华新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1500029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自2017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效期3年。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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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25%。2.其他税费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2017年12月6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6203),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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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内蒙古华新2019年度危险废弃物处置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号)等规定,2020年公司的子公司云南京新、华新蒙正、绿洲新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中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危险废弃物处置服务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丰税税通[2019]127657号),内蒙古华新自2019年8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项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结合上述两项规定,华新凯业向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了备案,从2016年3月1日起旧汽车配件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政策。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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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北京市中小学生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实践教育基地华新绿源节能环保教育展厅公益部分改造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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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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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包括前身华新有限)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曾受到如下税务处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下达的“京开—税简罚[2019]98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香蕉皮由于未按期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19年2月被处以罚款50元、200元和1,000元。

鉴于:(1)根据发行人陈述,香蕉皮出现上述税务处罚情形系具体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并非发行人主观故意恶意偷逃、拒缴税款所造成;(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规定,香蕉皮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3)香蕉皮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税款、罚款的金额较小,故并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香蕉皮及时缴纳了所欠税款和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蕉皮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11月14日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国罚[2017]8号)、2018年4月19日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丰国简罚[2018]16号),内蒙古华新分别由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被处以罚款2,0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罚款50元。

鉴于:(1)根据发行人陈述,内蒙古华新出现上述税务处罚情形系具体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并非内蒙古华新主观故意恶意偷逃、拒缴税款所造成;(2)内蒙古华新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和税务机关的罚款金额较小,故并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内蒙古华新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税务机关的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3)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内蒙古华新已经对上述事项按要求及时整改并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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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缴纳罚款,上述违法情节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内蒙古华新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18年12月19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二分税限改[2018]194号),云南华柏由于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被处以罚款100元。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华星康彩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处以罚款500元。

鉴于上述罚款数额轻微,本所律师认为,云南华柏及华星康彩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公司属于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查验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公司所处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不属于环保查验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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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认证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U20Q2YJ8006978R1M),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该体系覆盖的业务范围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仓储、物理拆解处理和销售,涉密载体的回收和处置(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的收集、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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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新凯业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7619Q0125R0M),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标准,该体系覆盖的业务范围为收购、解体、加工报废机动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机动车)。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环评、用地情况

1.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

(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已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了丰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号为“丰发改字[2016]52号”《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总投资11,267.91万元。2020年6月30日,丰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丰发改函字[2020]47号”《关于华新绿源(内蒙古)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的说明》,同意内蒙古华新建设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总投资23,000万元。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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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2020年6月9日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乌环审[2020]31号”《关于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建设。

(3)募投用地情况

根据内蒙古华新持有的“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588号”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是在内蒙古华新现有的位于内蒙古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纬十路南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实施。

2.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已于2020年7月28日取得了乌兰察布市出具的“乌发改批字[2020]65号”《关于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总投资9,450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2020年2月21日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乌环审[2020]8号”《关于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建设。

根据华新蒙正持有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的查验,该项目是在华新蒙正租赁内蒙古华新编号“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588号”的地块上实施。

3.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已于2020年2月27日取得了昆明市东川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出具的项目序号为“5301132020020173”《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6,8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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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2020年6月22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出具的“昆生环(东)复[2020]19号”《关于对<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建设。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是在云南华再现有的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实施,该土地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4.补充流动资金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如下:

公司将围绕立足现有业务,不断拓展固体废物处置处理产业链条的整体发展战略,立足市场需求,扩大公司的固体废物处置、处理的种类和业务规模,不断深化电子废弃物的精细化拆解,提升再生资源产品价值,同时依靠公司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业务,积极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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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曾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通(消)行罚决字[2019]30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香蕉皮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封闭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香蕉皮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香蕉皮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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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2016年3月5日,发行人与河南林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金属提取项目设备系统购销合同》(合同号:HX20160305)、2017年3月7日签订增补合同《酸库建立及楼顶水罐、车间管道采购,各种互变》、《华新公司铜电解精炼及贵金属冶金必须增加的设备项目表》及《安装承包约定书(贵金属提取项目)》。

2019年7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河南林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金属提取项目设备系统购销合同》(合同号:HX20160305)、增补合同《酸库建立及楼顶水罐、车间管道采购,各种互变》、《华新公司铜电解精炼及贵金属冶金必须增加的设备项目表》及《安装承包约定书(贵金属提取项目)》,退还发行人购销合同款及增加设备项目款4,486,408.00元、安装服务费634,506.88元、运输费21,500.00元、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50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目前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因合同对方未按《贵金属提取项目设备系统购销合同》等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发行人正当行使权利,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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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张玉林、沙初犊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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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恒易伟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科惠合伙、青域敦行、包如荣、林耀武、凯喜雅国际、张玉山、张喜林、科惠有限、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王建明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张玉林、林耀武、张喜林、王建明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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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监事的自然人巴雅尔、余乐、刘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7)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刘时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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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

2.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军、沙越、恒易伟业、林耀武、张玉林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本人/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单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2)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科惠合伙及其管理人科惠有限、青域敦行、包如荣及其控制的企业凯喜雅国际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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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已了解并知悉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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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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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华新环保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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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二十三、结论意见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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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THE END
1.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428698
2.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审理引发业界关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晔: 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类型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在主观犯意上的最大不同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犯意为严重不负责任。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医疗事故罪系过失犯罪,凡故意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而不是追究医疗事故罪;二是过失应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https://www.medsci.cn/article/show_article.do?id=c0e2438041a
3.高朋刑事·半月谈第04期高朋观点高朋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和来自全国数十所高校的知名学者、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法务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高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荣应邀参会发言,其撰写的《高空抛物罪司法适用的泛化与限缩》从全国百余篇论坛征文中脱颖而出,被收入论坛论文集。http://gaopenglaw.com/content/details11_2250.html
4.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也迪律所在线咨询律师,拥有刑事律师、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公司事务法务、知识产权律师、婚姻家庭律师、财产继承律师等法律专业业务律师。https://www.yedilaw.com/
5.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共七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henhenglawyer.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44
6.律师免费咨询法律咨询免费平台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各类婚姻离婚、债务违约、劳动合同赔偿、工伤赔偿、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律咨询、刑事辩护、房产财产分割等律师咨询平台,可以向我们咨询相关流程、补偿标准、解决方案以及委托代理等问题,冠领律师团队在国内有着一流代理经验,律师咨询就找冠领律http://guanlingms.com/
7.京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5月,是致力于维护拆迁户权益的法律服务平台,专注服务于拆迁户,帮助拆迁户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大批来自各大知名高校的优秀律师,现拥有140名专职征拆资深律师全国办案,其中38位律师征拆执业年限超过10年以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多次被评https://www.jinglawyer.com/chaiqianlvshi/tuanduijieshao/3.html
8.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上百案件经验,专注离婚官司,财产/房产分割,抚养权,离婚赔偿免费咨询专业离婚律师,离婚快,掌握主动!http://bjlihun.dalvlaw.com/
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广西柳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广西柳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2/finalpage/2021-10-21/30407a3d-6604-4e95-8340-56c0022772c8.PDF
10.森麒麟(002984)公司公告28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20733-0005 号 致: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https://q.stock.sohu.com/cn/gg/2023/002984/53778502.shtml
11.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http://www.topbestlaw.com/msss/flfg/362.html
12.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市2020年度第一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29 福建讴慎律师事务所 合格 30 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 合格 31 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 合格 32 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 合格 33 福建华群律师事务所 合格 34 广东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 合格 35 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 合格 36 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 合格 37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 合格 38 福建http://sf.xm.gov.cn/zwgk/sfgg/202105/t20210514_2543792.htm
13.龙泉林某某案辩护词(法理篇)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四被告人之一的林樟旺先生的委托,指派张星水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今天与我一起出庭参加辩护的还有我的助手周敏律师、程瑞华先生、陈冰先生、余樟法先生和郑俊伟律师。百闻不如一见,群山环绕着的龙泉的确山川秀丽、人杰地灵,而且龙泉宝剑和http://www.jingdinglaw.com/case_show_32_57.html
14.上海市司法局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上海市司法局 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 成本市201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黄浦区 杨浦区 松江区 徐汇区 闵行区 青浦区 长宁区 宝山区 奉贤区 静安https://www.lawyers.org.cn/service/rest/tk.File/314a43e7da8646b7bc68c78740c0b14b/download
15.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工网通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金融、公司以及商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分别在上海和北京设有办公地点。通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 以专业上的精湛水准, 结合对客户商业需要的充分理解, 同时坚持务实但又富有建设性的法律问题处理方法, 以帮助客户实现其商业目标。 http://student.law.pku.edu.cn/jchd/3108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