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临床从医多年。2006年,罗点点创办“选择与尊严”网站,倡导生前预嘱和尊严死。“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
罗点点说:“著名文学家巴金曾插着呼吸机,在病床上熬了整整6年。巴金想放弃这种生不如死的治疗,可是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因为每一个爱他的人都希望他活下去。哪怕是昏迷着,哪怕是靠机器,只要活着就好。他说:‘长寿对我来说是一种折磨。’”
罗点点认为,面对生死,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态度和选择。有人追求长度,有人追求品质。但是,每个人对于生命的自主选择权都应得到尊重。对临终亲人的最好关怀,就是把死亡的权利还给亲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愿望度过最后时光。我国著名外科专家、北京医院名誉院长吴蔚然在临终前留下遗愿,恳请医院尊重自然规律,不必采用插管、透析、起搏器等创伤性治疗拖延生命。最后,家人尊重他的自主选择,陪伴他平静地走到生命的尽头。但是罗点点说,尊严死并不反对把生命的长度扩展,只要是患者自己的选择,同样是有尊严的。
张建中是安徽六安市中医院急诊重症ICU科室的一名医生,面对生死这样的问题,张建中说,更多人选择不计成本的生。他说:“大多数急诊病人,他还是希望尽快的治好的,既然急诊来了,肯定希望通过强迫手段把病人处理好,尽快的给他恢复。”
张建中告诉记者,当人们遇到突如其来的变故时,到底是选择有尊严的死,还是不计代价的生,这个不是一个单项选择题,应该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他们急诊科经常遇到因为种种情绪问题而服药自杀然后送来抢救的,这些都是不超过40岁的年轻人,经过救治后,他们的生活能力不受任何影响。如果在他们遭遇情绪问题时候,选择了所谓了尊严死,那就是一种十分愚蠢的行为。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张建中表示他也会主动和病人家人沟通,尊重病人的选择。他说:“但是如果你是慢性病的终末期了,尿毒症的病人,或者是肿瘤晚期的病人,有时候也跟家属商量,觉得有时候治疗也只能延缓,但是病人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像这种情况在无形中也增加了他的痛苦。像这种情况,我们也能理解尊严死。”
徐州市中心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学博士刘勇认为,“尊严死”应该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刘勇说:“怎么能跟患者开放式的讨论死亡的问题,坦率的接受患者对临终或者对平时阶段他的治疗,他的抢救措施的意见,或者让患者感觉到我在临终前还能做点有意义的事情,怎么能不能我们法律上制定生前预嘱,或者是主动选择离世的地点,安顿好后事,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到亲情、尊重和关怀,平静的面对自己的离开。”
理念与文化相冲突“尊严死”陷入两难
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主治医师吴展陵告诉记者,每天与死亡打交道,对于病危病人选择“尊严死”这种“自然死亡”的方式他表示力挺。
吴展陵说:“作为医务工作者我觉得这种行为应该是值得鼓励的,因为我们见到的生死太多,特别是有些疾病目前的医疗条件确实没有让他能够治疗的效果比较好,病人的生活质量是非常差的,病人活着是非常痛苦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过于积极抢救,反而是对病人的一种伤害,可能病人很痛苦。”
吴展陵介绍,随着近年来人口的老龄化,不少老人病危住院,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医院中的医疗决策过程并不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事情,而是牵涉医生、患者和患者家属三方事儿。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自己的意见会得到考虑,但最终的决策仍由整个家庭共同作出,当事关“生命延续”这样重大的问题时,患者本人的意愿往往就难以实现。
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主治医师吴展陵坦言,如何让“尊严死”的理念在传统孝文化的影响下不再陷入“两难”,生前预嘱或将是最好的选择。
江苏鼓楼医院肿瘤科护士长袁玲说,日常工作中他们见到很多由于没有提前嘱托,从而留下遗憾的病人和家属。她说:“家属也不知道病人想要什么,这时候已经没有一个对话的能力了,可能更多的是社会的压力,压迫家属做出一个坚持不懈、无望的努力,这样对于病人对于即将死去的人,也是一种痛苦,对于我们生存的人也是一种痛苦。”
因传统文化中对于死亡的忌讳,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死亡教育存在缺失,对于临近死亡及后事安排难以启齿。而通过预先留下的嘱托,则能够让患者和家属提前较为诉说心愿,坦然地面对和谈论死亡。袁玲说,对于病人和家属来说,这样的一份嘱托也提供了另一种有尊严的选择。
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表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状态下,预先设定处分自己生命权的情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谚,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范畴内订立“生前预嘱”的行为并不违法。
郭勇说:“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就是不在做任何延续生命的医疗措施,可以让患者自己来死亡。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权利,生前预嘱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但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深厚,把抢救生命视为“孝道”,这让生前预嘱执行很难。同时,医生遵循预嘱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郭勇说:“比如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警告、停止执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何判断患者面临病危情形,是该执行行为人要求“尊严死”的生前预嘱,还是该执行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职业要求,在目前法律面临真空地带的情况下,郭勇律师表示对“生前预嘱”要谨慎为之。
“尊严死”存巨大争议:部分国家立法保护部分明令禁止
在俄罗斯是没有“尊严死”这一专门名词和严格概念的。如果从定义上划分不刻意延长死亡过程,让患者随着不可治愈疾病的自然死亡的行为,则在俄语中表述为消极性安乐死。中国之声俄罗斯观察员张舜衡介绍,尊严死在俄罗斯作为安乐死的一个分类,不但没有被法律立法保护,反而被法律和积极性安乐死一起严令禁止。
根据俄罗斯医疗保健法第45条规定,在俄罗斯医护人员禁止任何形式的安乐死,禁止加速病人的死亡,无论是病人要求采取任何行动还是放弃治疗。俄罗斯医生必须坚持治疗到生命结束最后一刻。俄罗斯立法者认为,一旦放松安乐死的管制,医生会有机会自行决定处置患者生命的方式。这有可能会无法惩罚医生的犯罪行为。所以俄罗斯通过管制医生的行为,来制约安乐死和尊严死的出现。
而在德国还没有尊严死和安乐死的明显区分。人们往往把尊严死等同于安乐死。据了解,安乐死在德国一直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牵涉到宗教,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德国还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因为二战期间,德国有数十万精神和身体有残疾的人被纳粹定义为“没有价值的生命”,以所谓的“安乐死”的方式杀害。不过在现实当中,半数以上的民众对安乐死是持赞成态度,而禁止安乐死的呼声也主要来自于宗教界和政界。
在经过多次的激烈辩论最终德国议会于2015年1月,以360票赞成,233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协助自杀的服务,如向有轻生念头的人提供自杀工具,或者是药物等等,违者将面临最长三年的有期徒刑。不过对于非商业性的“安乐死”,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存在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在病人极端痛苦,如癌症晚期的时候,家人向其提供安乐死帮助,不会受到法律追究。那么一些无法忍受巨大痛苦的绝症患者,也会在家属的陪同下,去邻国如荷兰,瑞士寻求尊严死帮助。德国联邦法院也对尊严死做出过裁定,民众可以在极端情况下合法购买安乐死药品,有尊严地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