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督导,抓好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助力脱贫攻坚。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当将贫困当事人列为重点对象,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
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扶贫部门应当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贫困识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依照前款规定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扶贫部门;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本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由其他政法单位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他政法单位,并告知扶贫部门。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第十二条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救助案件办结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等材料,移送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共享工作信息;
(二)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
(三)讨论重点、特殊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并及时向对方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督导,抓好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助力脱贫攻坚。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对贫困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动态跟踪记录救助和扶贫脱贫情况,并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在每年一月份,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执行中遇有具体应用问题,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主动贴近、自觉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价值的应有之义。2018年6月25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国家司法救助是扶危济困的民生工作,检察机关主动融入脱贫攻坚,积极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司法价值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
2018年4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为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当年9月,又在四川省南充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对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对接脱贫攻坚大局作出具体部署。至2018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12924人,发放救助金18747.53万元,4792个贫困家庭获得救助。四川、山西、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会签工作文件,搭建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服务脱贫攻坚战的专门平台。
问:制定《实施意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党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动员各级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投身脱贫攻坚伟大事业,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靠前服务、有效保障脱贫攻坚战,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问: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工作原则?
答:《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4项原则,即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
所谓应救尽救原则,是指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当事人,检察机关均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救助,既不遗漏,又不拖延,帮助他们尽可能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谓分类施策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根据贫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和客观需求进行救助和帮扶,因户因人落实扶贫脱贫政策,造血输血协同,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也要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所谓精准发力原则,是指救助和帮扶对象要精准,救助措施要精准,落实政策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努力实现针对性、差别化帮扶,做到务实管用。从而达到实际成效精准,最终实现精准救助和识真贫、真扶贫、扶真贫衔接融合。
所谓合力攻坚原则,是指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扶贫部门职能作用,同时又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及立体综合救助体系。
问:根据《实施意见》,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意见》的基本依据是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因此,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首先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临时急迫困难,尽快改善生活环境,同时还要积极做好贫困线索的发现、移送和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扶贫部门,发现被救助人可能系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本院管辖;由其他政法单位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他政法单位。
《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异地当事人救助后的贫困线索移送和处理。
问: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问: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如何加强协作配合?
问:《实施意见》还规定了救助后回访,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虽然贫困的绝对人口在减少,但脱贫攻坚任务仍然很重,难度在增加,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等靠要”思想,过度依赖帮扶政策,甚至“躺在脱贫优惠政策上不劳而获”,因此,如何激发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仍是急需补齐的短板。《实施意见》对症下药,第十三条规定了救助后的回访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联合扶贫部门开展扶贫扶志教育活动,加强对贫困当事人的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着力解决“等靠要”思想和“你不帮、我不动”现象,切实提高救助长效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实施意见》落实落地?
一是突出重点抓落实。要抓重点地区,中西部22个省区市的检察机关要强化脱贫攻坚有我的大局意识,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融入当地脱贫攻坚战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扶贫的特色作用和独特优势,“三区三州”检察机关要依托国家司法救助职能,合力攻克“坚中之坚”,力保脱贫无死角。要抓重点对象,重点救助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致伤致残被害人,特别是对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未来需要大额支出医疗费或康复费的被害人,要大额救助、重点帮扶。要抓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第一环节及时进行救助,坚决克服坐等当事人申请、甚至坐等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事人得不到赔偿时才救助,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扭转信访化偏向。
二是突出基层抓落实。检察机关80%的业务和机构在基层,基层院分布广、贴近人民群众,理应成为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困难的主力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主战场应当在基层。要想方设法改变部分基层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薄弱的局面,千方百计消除基层院救助工作空白。上级院发现下级院应当救助而未救助的,要及时指令下级院予以救助,督促下级院充分履行司法责任。基层院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强化专门性和专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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