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难题。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我市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已大为改观,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一、我市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现状
(一)会见难问题现状
应当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业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收获最大的就是会见难问题已大为改观。当然,指望一部法律的修改就能彻底解决存在多年的会见难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就我市来说,目前在律师会见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专案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重大贪污受贿罪)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同意,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就可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我市看守所对此总体执行还是不错。但是,对于部份专案案件来说,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批准,而侦察机关常常以该案是专案为由(但该案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案件),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要求;二是虽然同意律师会见,但却以该案是专案为由,在律师会见时派出专人陪同会见,这让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不敢向律师讲案情,令律师很难开展工作。
2、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做法各个看守所不统一。
(二)阅卷难问题现状
相对于会见难来说,刑辩律师的阅卷的情况要好一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保证律师的阅卷权有更多规定,我市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阅卷权利基本上能够保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阅卷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
2、律师复制案卷受到种种限制。
(三)调查取证难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刑辩律师三难中,调查取证难是唯一没有明显改善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刑事案件调查对象不予配合。
2、法律赋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被虚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务中,律师的上述申请调查取证权几乎被虚置了。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请求常常被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好不容易获得法院的许可,正当律师欢心鼓舞时,证人又决定不出庭作证了,原因是公诉机关找了证人,证人感到害怕了。
3、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较大。
由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刑辩律师如果参与调查取证,存在被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违反刑法第306条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很多律师在面临一些可以调取、也应该调取的证据,往往不敢或不愿意取证。因为担心如果证人出于某种原因改变证词,甚至反咬律师一口。实务中许多律师在得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线索后,干脆让当事人自己去取证。
二、破解刑辩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会见难
(二)关于阅卷难
(三)关于调查取证难
造成目前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上存在欠缺。比如说,没有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对法院、检察院不当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因此,解决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主要依靠修改法律。当然,除此之外,还应当大力普及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还应看到,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是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市绝大多数资深律师都是以做民商事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为主,大多数接触刑事案件的律师并非专做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缺乏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应当对刑事辩护律师加大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