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现状及解决办法

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难题。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我市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已大为改观,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一、我市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现状

(一)会见难问题现状

应当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业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收获最大的就是会见难问题已大为改观。当然,指望一部法律的修改就能彻底解决存在多年的会见难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就我市来说,目前在律师会见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专案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重大贪污受贿罪)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同意,其他案件律师只要持三证(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就可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我市看守所对此总体执行还是不错。但是,对于部份专案案件来说,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律师会见需要侦察机关批准,而侦察机关常常以该案是专案为由(但该案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案件),拒绝或拖延律师会见要求;二是虽然同意律师会见,但却以该案是专案为由,在律师会见时派出专人陪同会见,这让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不敢向律师讲案情,令律师很难开展工作。

2、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做法各个看守所不统一。

(二)阅卷难问题现状

相对于会见难来说,刑辩律师的阅卷的情况要好一些,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保证律师的阅卷权有更多规定,我市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阅卷权利基本上能够保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阅卷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

2、律师复制案卷受到种种限制。

(三)调查取证难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刑辩律师三难中,调查取证难是唯一没有明显改善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刑事案件调查对象不予配合。

2、法律赋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被虚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务中,律师的上述申请调查取证权几乎被虚置了。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请求常常被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好不容易获得法院的许可,正当律师欢心鼓舞时,证人又决定不出庭作证了,原因是公诉机关找了证人,证人感到害怕了。

3、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较大。

由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刑辩律师如果参与调查取证,存在被公安、检察机关以涉嫌违反刑法第306条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很多律师在面临一些可以调取、也应该调取的证据,往往不敢或不愿意取证。因为担心如果证人出于某种原因改变证词,甚至反咬律师一口。实务中许多律师在得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线索后,干脆让当事人自己去取证。

二、破解刑辩律师三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会见难

(二)关于阅卷难

(三)关于调查取证难

造成目前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上存在欠缺。比如说,没有对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对法院、检察院不当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因此,解决刑事律师调查取证难主要依靠修改法律。当然,除此之外,还应当大力普及公民的法治意识,让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的观念深入人心。还应看到,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是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市绝大多数资深律师都是以做民商事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为主,大多数接触刑事案件的律师并非专做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缺乏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应当对刑事辩护律师加大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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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调查问卷(精选8篇)篇3:律师调查问卷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jhh6sh0.html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在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赋予律师以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更是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https://www.66law.cn/topic2010/xssslsrhdcqz/11161.shtml
3.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权利有哪些?专家导读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https://mip.64365.com/zs/737999.aspx
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长期以来,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价值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律师在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障碍,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执法中人为的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65116.html
5.指导律师考评意见10篇(全文)侦查监督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侦查监督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hm9jzkz.html
6.贺红强: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从消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不调查取证有利于效率提高,控方可按照自己的证明节奏和进程展开,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会让控方感觉节外生枝,诉讼效率会有所下降。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从积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可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单位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有用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9315.html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对此,《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1103.html
8.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成网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https://m.lvchenglawyer.com/h-nd-736.html
9.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基础技能北京大学陈瑞华老师曾经说过:“调查核实证据属于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不经过调查,案件中很多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仅仅在案卷材料里挑毛病,只“破”不“立”,律师的观点难以让司法人员接受。所以,调查取证工作是我们刑事律师的一项必修课,放弃这门课,就意味着你不可能http://www.nnyyyy.com/cs/1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