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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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九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六十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本解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关于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规定》第15条也明确了辩护律师在收集与刑事案件有关材料时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的规定。鉴于法律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所享有权利与义务有不同的规定,走私罪嫌疑案件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遇有律师向海关提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的,海关不予答应;另根据《规定》第15条关于“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经辩护律师申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海关调查、收取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配合,但遇有辩护律师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决定书向海关调查、收取证据的,海关则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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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调查问卷(精选8篇)篇3:律师调查问卷 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经被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jhh6sh0.html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一)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在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赋予律师以广泛的调查取证权,更是实现控辩平衡的需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https://www.66law.cn/topic2010/xssslsrhdcqz/11161.shtml
3.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权利有哪些?专家导读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https://mip.64365.com/zs/737999.aspx
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长期以来,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价值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律师在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应有的障碍,有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就是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执法中人为的因素,有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65116.html
5.指导律师考评意见10篇(全文)侦查监督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侦查监督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hm9jzkz.html
6.贺红强: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从消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不调查取证有利于效率提高,控方可按照自己的证明节奏和进程展开,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往往会让控方感觉节外生枝,诉讼效率会有所下降。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从积极方面来看,刑事辩护律师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可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单位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有用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9315.html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对此,《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https://jzx.jxga.edu.cn/news-show-1103.html
8.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成网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https://m.lvchenglawyer.com/h-nd-736.html
9.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基础技能北京大学陈瑞华老师曾经说过:“调查核实证据属于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不经过调查,案件中很多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仅仅在案卷材料里挑毛病,只“破”不“立”,律师的观点难以让司法人员接受。所以,调查取证工作是我们刑事律师的一项必修课,放弃这门课,就意味着你不可能http://www.nnyyyy.com/cs/1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