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七)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仍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安排当天开庭,协商内容应当记入笔录。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一)简易判决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内容将充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交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本人(单位)已阅知,充分认识到诚信诉讼的重要意义和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本人(单位)郑重承诺杜绝出现以上列举的以及其他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承诺人(单位):
年月日
三起诉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4)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四)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劳动争议起诉须知
1.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四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五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诉讼代理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2.5%-200元
10万-20万
2%+300元
20万-50万
1.5%+1300元
50万-100万
1%+3800元
100万-200万
0.9%+4800元
200万-500万
0.8%+6800元
500万-1000万
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1万-50万
1.5%-100元
50万-500万
1%+2400元
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0.1%+67400元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元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二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
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
5-10万元×1%+500元。
10万元以上×0.5%+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的:
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
1千元以下每件30元;
1千元—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一)适用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预交诉讼费或者上诉费通知书;
3.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预交诉讼费单据;
3.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预交诉讼费单据;
2.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帐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生效证明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案件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应当由同意其开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⑤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⑥企业亏损详细说明;
⑦企业会计报表、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状况明细表;
⑧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申请破产重整
(1)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申请破产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③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证据;
D.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④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B.企业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债务人财产担保情况;
F.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者注资证明;
G.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H.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批准文件;
I.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方案;
J.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K.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⑤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B.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C.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D.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破产和解
(1)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材料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债务人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⑤债权和债务清册;
⑥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
⑦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⑧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1.申请支付令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应为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书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申请费
按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取。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1.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证据材料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有关依据。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
5.公示催告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遗嘱继承的证据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十八)合伙纠纷举证须知
2.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3.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4.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七)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以及具体事实、理由;
5.申请再审的法院;
6.提交法院的日期。
(八)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九)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请求,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法院必须对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工作:
(一)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要求原审法院判后答疑。
(二)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可以要求法院立案庭登记后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四)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并转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以下案件除外:
1.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2.刑事申诉案件
3.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4.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五)原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或上一级法院转来的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
(七)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
(八)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九)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十)答疑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
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盖信访专用章。
(十一)答疑法官经答疑,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在判后答疑接访表中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庭领导、主管副院长汇报。(十二)答疑法官完成答疑后,应在3日内将答疑件、《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笔录、答疑书及邮寄回执退立案庭,由立案庭确认答疑完结并建档备案。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民事申请再审判后答疑指引图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服判息诉
2日内登记并
转原审法院
答疑后,坚持申请再审
的,3日内由原审法院
向上一级法院报送申请
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提出质疑,要求解答
原审法院立案庭
表,答疑笔录复
印件等。
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
答疑登记表》转原审判
庭安排答疑
原审判庭
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
原审法院立案庭确认答疑完结并建档
及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答疑结束后
的理由进行答疑(填写判后答疑接3日内,将
访表)。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一式答疑件、(接
三份),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书面访表)、答疑
答疑的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笔录、答疑书
签发,需加盖信访专用章。及邮寄回执退
立案庭。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法定期间作了许多规定,如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而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是可变更的,但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指定期间不能随意变动。例如: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当事人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如果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长两天再提交,法院一般会准许,这是指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如果一审败诉了,准备上诉,因为找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能变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有权上诉,这里的十五天是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的,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的相对应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月31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满3个月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4月31日,但因为4月份没有31号,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4月30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如果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业人员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原因,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疾、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一)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一)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3.具体的诉讼请求;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自诉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的现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四)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或者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并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交证据的副本、复制件或者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对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有疑问的,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
(七)自诉案件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九)立案后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十)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交而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十一)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十二)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需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应当准许。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4.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证明。
(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
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三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一)辩护人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下列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至(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二)指定辩护
1.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四)诉讼代理人
1.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依照法律规定,经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
一行政诉讼须知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派出机构、省直属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确认发明专利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八)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诉讼的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四)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
(一)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司法赔偿须知
(一)司法赔偿案件的范围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司法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申请司法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5.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
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7.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五部分执行指引
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交,或者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你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如果本案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你的全部债权,将使你面临合法权利不能充分兑现的风险。
(二)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如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者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最终可能导致你承受该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你有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确切住所的义务。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在执行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你会面临所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风险。
(五)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如你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者有一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对你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你会面临合法权益只能部分兑现或者根本不能兑现的风险。
(六)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你因此可能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七)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劳动债权、国家税收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八)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其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以外,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
由于你申请执行的本案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故请你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慎重考虑。在申请执行后,希望你能积极配合,尽可能准确地提交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减少和避免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实现你所申请的债权。
二主动执行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院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执行,不需当事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适用于法院一审或经二审、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当事人欠缴刑事罚金和诉讼费案件的执行。对于属上述主动执行的案件,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法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对调解书写明若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债权人可全额申请执行的案件,均属主动执行案件的范围。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法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同意由法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法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在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后,债权人又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
6.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六)受理与执行
1.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七)举证责任
1.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法院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存,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6.妨害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九)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十)到期债权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反映,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十二)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不如实申报财产;
3.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5.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一)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可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
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