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元。
5、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女)姓名。----------(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二、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月
附:
不同质地的育儿证、月嫂证,不同级别的育儿师、月嫂,面对资质越来越“高端”、费用越来越高涨的家政服务业,消费者如同雾里看花,难辨好坏。
【上篇】一家高端家政公司的三起诉讼
高端家政公司的“高”费用
郝艳有两个女儿,为了给孩子们提供良好的照顾,郝艳通过网络选择了嘉拥坊公司。嘉拥坊自称为中国家庭提供专业的育婴早教服务和完全标准化的高端家政服务。“高端家政服务”正是郝艳看中的。
2011年8月29日,郝艳交纳了6880元会员费后,与嘉拥坊公司签订了《嘉拥坊会员俱乐部入会协议》,约定郝艳在为期一年的会员期内可以优先享受嘉拥坊公司提供的各项家庭服务套餐,优先预订和挑选嘉拥坊公司选派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服务。
成为嘉拥坊公司会员的当天,郝艳就给2岁的大女儿选了一位育婴早教师。为此,她又与嘉拥坊公司签订了一份《嘉拥坊家庭服务合同》。面对多达10页的制式合同,郝艳就是想细看都看不过来。想到嘉拥坊公司的“高端”信誉,她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交纳了5000元的信誉保证金、880元的管理费、300元的套餐费和413.5元的代收商业保险费。
签完合同,嘉拥坊公司立刻为郝艳推荐了一位姓向的早教人员。按照嘉拥坊公司的要求,郝艳与向女士签订了《家庭服务劳务协议》,约定向女士的月工资为3100元,工作不足月时按日支付报酬,日服务费为119元。同时,协议里还约定郝艳须当天支付嘉拥坊公司800元派遣费,费用从向女士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以后,郝艳就不再交派遣费了,只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向女士。
将向女士带回家后的第4天,郝艳以同样的手续在嘉拥坊公司请了育婴护理师樊女士,照顾自己不足1岁的小女儿。同样是一份制式合同,因为樊女士与向女士的工作不同,费用也不一样。这次,郝艳支付了5000元的信誉保证金、862.4元的管理费、300元的套餐费、413.5元的代收商业保险费和298元的专项附加费。与请向女士相同的是,郝艳又预付了800元的派遣费。
两个女儿已经有专人看护,郝艳决定再请一位日常家政来负责家务事。于是,在几天后的9月9日,郝艳又来到了嘉拥坊公司。嘉拥坊公司为郝艳推荐了孙女士,郝艳为此支付了5000元的信誉保证金、880元的管理费、200元的代收商业保险费。与请前两位家政人员不同的是,这次,郝艳向嘉拥坊公司预付了1800元的派遣费,而且约定以后每个月要从孙女士的工资里扣除这笔费用,由郝艳直接支付给嘉拥坊公司。
变更合同起争执
2011年10月初,三位阿姨在郝艳家工作的第二个月刚刚开始,嘉拥坊公司就联系郝艳,要求变更合同,将约定向女士和樊女士两人一次性支付派遣费800元变更为每月支付派遣费800元。
其实,这个变更对于郝艳来说,在金钱上没有变化,该给阿姨的钱一分没少,只是将其中的800元交给嘉拥坊公司。但是,这个变更严重影响了向女士和樊女士的收入。虽然嘉拥坊公司一再和郝艳说明这部分钱公司会再发给两位家政人员,但是,向女士和樊女士却不想该到自己手里的钱变相地存在公司里。
阿姨的不满,郝艳是看在眼里的。带着情绪工作,势必会影响工作的质量,而且向女士和樊女士也委婉地对郝艳表示,如果公司真这样变更,她们就不再继续做了。为了能留住两人,郝艳决定和嘉拥坊公司谈谈。可是,几次协调都没能成功。一气之下,郝艳没有向公司支付10月份三位阿姨的管理费等费用。
与家政公司对簿公堂
与三位阿姨的工资结清了,可是,和嘉拥坊公司的账还没算完。郝艳憋着一股气,不停地与公司交涉:“阿姨11月份就走了,合同停止履行了。因为你们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对阿姨进行培训等义务,多收了我的钱,你们就应该退给我。”公司每次都以郝艳未交10月份的费用等违约行为为由,拒绝退给郝艳所交的会费和信誉保证金等费用。
无奈之下,2012年6月7日,郝艳将嘉拥坊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为涉及三位家政人员和三份合同,所以,法院立了三个案。郝艳对三个案子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就是要求与嘉拥坊公司解除入会协议和家庭服务合同,并要求嘉拥坊公司退还入会费、信誉保证金、套餐费、管理费等合计2万余元。
嘉拥坊公司接到起诉书后,针对三个案件分别对郝艳提出了反诉,要求郝艳支付2011年10月份的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
2012年年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三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在涉及向女士和樊女士两案中,因为嘉拥坊公司擅自变更合同,违约在先,因此,法院判决嘉拥坊公司退还郝艳会员费5730元,两份信誉保证金共1万元,两份套餐费共600元,两份管理费共1742.4元,一份专项附加费298元。而另一起涉及孙女士的案件中,因为嘉拥坊公司并未变更合同,而郝艳所主张的嘉拥坊公司未尽到培训等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判决郝艳支付嘉拥坊公司管理费880元、派遣费1800元。
【下篇】混乱的“高端”家政市场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的一次调研结果显示,从2009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月嫂、育儿嫂的家政服务纠纷以年均54.3%的长幅激增。记者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方式暗访了a、b、c、d4家高端和中高端家政服务公司。
参差不齐的资质
对于家政人员的综合
素质,a公司的接待人员一脸保证地说:“我们这儿的育儿阿姨都是高中以上学历,而且是懂早教的。”而b公司和d公司则打出“官方牌”,声称与招工地的劳动局和妇联有合作关系,“对家政人员的可靠性,我们是可以保证的。招回来再培训”。
在走访的4家家政服务公司中,对于月嫂和育儿嫂的定级五花八门:初级、中级和高级,再往上有星级、特级、专家级、金牌级,还有钻石级、皇冠级。分得少的级别有5级,多的则细化到10级。每个级别的月嫂和育儿嫂工资递增1000~2000元不等,最高级别的月嫂工资达2万元、育儿嫂达1万元。家政公司将高级别的家政人员称为“高端家政”。“我们这儿高端的育儿嫂能提供每周的食谱和早教计划,比如该加什么辅食、怎么吃,都没有问题”。
家政人员属于哪个级别,都是家政公司说了算,往往多带一个孩子,等级就能提高1~2级不等。当记者问起月嫂和育儿嫂的资质时,4家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从容不迫地拿出了资质证书。这些资质证书大小不一、颜色各异。在a公司,大本的是高级育婴师证,小本的是中级育婴师证。在c公司,草绿色的是中级证,红色的是高级证。在d公司,初、中、高三级的证都是小的,有红、蓝两色之分。
记者向十余名育儿嫂问了同一个问题,蛋黄应该在孩子多大的时候添加,答案横跨4~8个月不等。她们对于早教的认识也是参差不齐。
没有规则的合同
有事找公司,这是每家家政公司的口头承诺。但落实到合同上,却又变成了文字游戏。c公司的工作人员十分自信地说:“这个合同是我们自己定的,我们有法律顾问。”而对于工作人员说的与合同上写的不一致的问题,a公司则“掏心窝子”地保证:“我跟您说吧,这个合同就是个范本合同,我跟您承诺的,打个比方,那3000块钱的服务费,合同签了我是不退的,其间您要换人也好、有什么问题也好,我们管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阿姨干了多少天从您保证金里扣,剩下的钱我们会还给您的。”
记者从一家中高端家政公司得到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在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媛媛律师看来,“虽然叫服务合同,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共有三方,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所谓的家政服务公司,还有一方是提供劳动的家政服务人员。合同中的规定,对于家政服务公司的约束非常少。从这份合同来看,这家家政公司提供的是中介类的服务”。
在家政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涉及三方权利、义务的有9条,只有最后2条涉及家政服务公司,简称丙方。其中一条特意写明“丙方由专人按时上门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同时,代收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代支乙方劳动报酬”。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官网中找出了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中,服务人员的暂住证、健康证和保险费都是由家政公司承担的。但在家政公司提供的合同中,这些责任都由消费者来承担的。田媛媛律师介绍,这类合同有效地规避了家政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郝艳诉嘉拥坊公司三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郝丽娜也提出:“家政行业实际没有特别规范的合同范本,所签合同的法律地位也比较混乱。”嘉拥坊公司与郝艳签订了家庭服务合同,同时还要求郝艳与提供劳动的家政人员签订家庭服务劳务协议。在只有两方当事人郝艳和家政人员的这份劳务协议中,唯一能与嘉拥坊公司联系上的就是派遣费。
在郝丽娜法官看来,嘉拥坊公司自拟的家庭服务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明显的就是对客户苛以双重违约责任。公司要求客户请一位家政人员就交一份信誉保证金,郝艳一共交了三份信誉保证金。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甲方客户无违约行为,乙方公司如数退还。而客户一旦违约,这笔钱就不退了。这是对一方明显苛以违约责任。同时,在合同中,公司又对客户的具体违约行为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一旦客户出现某一违约行为,还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客户有了一个违约行为,一方面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5000元的信誉保证金也被扣了。这是对客户一个违约行为苛以两个违约责任,这对客户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