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逾期息和复利元(暂算至年月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xxxxxxx)、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xxxxxx),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xxxxxxxx房产(权利证书:xxxxxxxxxxxx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xxxx
x年x月x日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xx元人民币及利息;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原告:,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房
被告一:,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四:,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五:广州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xx年月日为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诉状
(一)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合法有效;
(三)请求判决解除被告于20xx年元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67900元及20xx年元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两项借款三个月的展期期限,以此抵减购房总价款;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一、事实:
1、因原告向被告索还前期被告用于鼎鑫楼建设向原告所借款项及利息,而被告不愿还款,便按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附件三),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于X年元月18日承诺,以前段借款结余额1374600元(概算),由被告重新立借据,加上被告再向原告借1000000元(被告用于完成鼎鑫楼扫尾工程),合计2374600元作为总价款,由被告向原告整体出售鼎鑫楼地下室,待签订正式合同时结算,抵减历次借款。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购房总价款50%,即1187300元的购房收款凭证。
2、X年元月20日,经精确结算后,前段借款及利息结余额为1367900元(附件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附件五)(因未扣减购房总价款的50%,原告向被告打了1187300元的欠条);
3、X年元月21日,根据元月18日的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作为购房总价款的预备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附件六)。后因被告负债出逃,引发严重危机。
二、理由:因被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出逃,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誉,引发诉讼纷起而面临破产,危及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鼎鑫楼地下室的安全。又因为20xx年元月18日的承诺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购房款,是对20xx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实施,且实际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满了购房总价款,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购房总价款,即原告向被告买受了鼎鑫楼地下室,因此,双方已构成了房屋买卖的事实交易。
此呈——
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生存权,故请求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X年XX月XX日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xx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xx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xx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xx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xx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人民法院
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_________向原告借款______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____________元,现还有____________元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借条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