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自治县、特区)人民法院,本院机关各部门: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0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所指的离任人员,是指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离任前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或者工勤编制内的在编人员。
各级法院院长负责对本院拟离任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告知谈话,具体由政治部负责组织;上一级法院政治部负责对下一级法院拟离任院长开展告知谈话;其他拟离任人员告知谈话由本院政治部负责。
告知谈话后,拟离任人员签订承诺书,原任职法院应当建档留存。
第五条【离任管理】离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
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况,并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离任人员在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离任人员中因退休、辞职或者开除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从业限制期限结束后,确因工作需要到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法院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组织或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法院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经批准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原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组织或企业兼职(任职)的退休人员,按照本规定处理。
(二)原系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法官助理)以及相应职级层次的人员辞去公职3年内,其他人员辞去公职2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在从业限制期限内,经批准辞去公职的人员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法院政治部报告从业情况。原所在法院政治部应当同时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是否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且无法联络的人员作备案处理。
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等工作,一般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原任职法院包括辞职获批前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三)因开除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属违规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政治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律师事务所,并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七条【系统预警】各级法院应当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及时完整录入离任人员信息和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信息,确保实现系统自动预警提醒。
第八条【案件监督】对涉及法院离任人员代理的案件,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监管,各级法院每年应从中随机选取一定比例案件开展评查,上级法院应当将开展此类案件评查的情况列为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现的瑕疵、错误案件,应依法处理并开展责任倒查。
第十二条【解释权限】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huhuonline@163.com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hml-ls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