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一、对鉴定书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的异议
鉴定材料中的安徽省某某医院住院病历原件20页,直至鉴定时才在鉴定所予以启封。此前,对封存的病历内容没有进行质证,不能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检验过程”的异议
三、对“分析说明”的异议
对王某某死因的分析鉴定,超出委托鉴定事项;退一步说,即使可以对王某某死因进行分析鉴定,但也由于缺少鉴定材料即病理切片,也导致死因鉴定无法进行。
四、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1、鉴定意见第一项关于王某某的死因鉴定,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第二项关于引起王某某癫痫猝死原因的鉴定意见,超出委托鉴定事项,同时也指明了被告医院因用药不当而引起王某某癫痫猝死的可能性。
2、鉴定意见第三项最后一句“对王某某死亡负有轻微责任”的结论,自相矛盾,其得来也毫无依据。第三项第一句,鉴定机构明确表明无法判断安徽省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某所实施抢救措施是否存在过错;第二句也明确指出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欠缺之处。结合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的阐述,医方既存在诸多诊疗护理欠缺,又无法判断抢救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轻微责任从何而来?换言之,就是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即没有尽到诊疗护理义务,在患者危难关头,也没有尽到及时发现危情及抢救义务。无论鉴定书的分析说明,还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都完全证明被告医院既没有尽到诊疗护理义务,也没有尽到抢救义务,被告都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全责。
3、鉴定书遗漏鉴定事项,没有对王某某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说明,没有明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该鉴定即不严谨,也不科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