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杰: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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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郝俊杰律师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所以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十分重要。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加上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鉴定意见“质证难”成为常态。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分类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形成的鉴别意见。

与书证不同,鉴定意见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办案机关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制作,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基于言辞证据具有的主观性特征,可能会因为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专业水平、职业操守等原因而发生错误,所以,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鉴定意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鉴定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该四类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道路事故司法鉴定、物品价格鉴定等等,这些司法鉴定并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可见司法鉴定的种类庞杂,管理混乱。

二、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

我国并没有对司法鉴定进行专门立法,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目前,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是全国大常委会,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目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本法”地位。

第二,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地方性法规。比如:《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其中,《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把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司法鉴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把环境损害鉴定,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四类鉴定一起纳入到行政机关管理范围,扩大了需要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种类。

第四,部门规章。比如: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五,规范性文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对鉴定客体进行质证,就是对鉴定意见本身进行质证,分为形式要件质证和技术要件质证两个方面。

(三)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基本证据种类,同样应当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属性。

3、从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四、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确定了针对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据法》一书中,将适用排除规则的非法鉴定意见的分为四类: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鉴定机构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

1、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鉴真程序的违法

2、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检材作为鉴定对象,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成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在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四)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欠缺

1、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2、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形式要件不完备的,以及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难点

第一,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往往涉及高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非专业人士难以直接理解其内容和逻辑。

第二,信息不对称。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掌握更多的鉴定资源和信息,而辩方面临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这增加了辩方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难度。

第三,标准不统一。不同鉴定机构、不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意见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增加了质证时判断鉴定意见合理性的难度。

第四,程序复杂。鉴定意见的形成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鉴定委托、检材提取、鉴定过程等,质证时需全面审查这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

(一)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如果对原鉴定意见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说明理由。但是,提出鉴定申请后,是否启动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程序,决定权还在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理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和排除规则,也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关于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规定。

(二)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两个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是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可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具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程序后果,即法院经过依法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不得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立法上,对鉴定意见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证据能力规则。

(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辩护人获得了“对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机会”。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一样,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或者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可以就鉴定意见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就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THE END
1.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https://wenku.baidu.com/view/a0fefb56eb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d.html
2.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高太领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 没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签名,审计报告只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无法认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不具备证据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https://lawyers.66law.cn/s220916f9a8f43_i934299.aspx
3.鉴定意见的十二个质证要点(上)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辩护律师审查该鉴定意见发现,鉴定聘请书中委托鉴定的事项第3项要求:“对嫌疑人持有某公司股权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辩护人经审查鉴定意见内容,发现鉴定意见认为:“经鉴定,依据……因此谢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不属于他本人,所以不能作为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的质https://www.songchambers.com/en/insights2.aspx?id=378
4.盈科专业律师审查法医鉴定意见之浅见201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第95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第101条规定,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MjY2NzE1NQ==&mid=2247551560&idx=1&sn=d8102f49f1ad38f62c424dbff43f2f91&chksm=eb943bb4dce3b2a282412a9c7ea0a96486f26492aaee5cf99b1e6bd81719ff1b46a09c936633&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