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⑴会见犯罪嫌疑人;⑵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⑸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⑴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⑶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⑷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⑸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一审阶段⑴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⑶调查和收集证据;⑷出庭准备;⑸参加法庭调查;⑹参加法庭辩论。●二审阶段⑴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⑵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⑶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⑷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⑸发现收集新的证据;⑹出庭准备;⑺参加法庭调查;⑻参加法庭辩论;⑼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自诉案件⑴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⑴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⑵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检察院阶段的作用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律师在法院阶段的作用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五、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八、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九、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十、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十一、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